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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性骚扰单位要赔偿,太神了
来源:信息时报 王伟
2007年10月12日 08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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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单位曾是一个叫人爱恨交加的东西——它解决了个人的不少生活难题,比如提供住房,开办学校和医院,但也限制了个人自由,比如凡事皆需单位开具证明,最典型的就是结婚、离婚,单位不给开证明,想结的结不了,想离的离不了,痛苦。或许追求自由比享受单位福利,更是一种值得拥有的权利,所以近年来单位属性越来越淡化,脱离单位、自由生活成为一种时尚,比如结婚、离婚变成了私事,再不需要单位横插一腿了。
仔细想来,单位办社会除了限制单位成员的人身自由和选择权利,实际上违反了经济规律,即单位承担了自己本不该也无力承担的社会责任,导致负担过重,效率低下,浪费资源。在推行市场经济20多年后的今天,看看火红的中国现代企业,不得不承认过去的失策——即企业的责任有限。可有人好了疮疤忘了疼,又要给刚刚走上正轨的企业出难题了。
“四川规定妇女上班遭遇性骚扰单位要赔偿”(《华西都市报》10月11日)的报道说,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已正式颁布实施。其中有这么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护妇女权益,应该赞赏。可出台这么一条规定,实在未免荒唐。“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请问如何界定?我们知道,性骚扰行为的发生要有一个具体的执行者,而这个执行者骚扰一个异性,纯属个人行为,他触犯了相关法律,其后果要由本人承担,关单位什么事呢?当然,“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但问题是很多时候性骚扰都是隐秘进行,用人单位和雇主根本无法制止。
把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强加给单位,还有更深层的危害:有了这个法律条款撑腰,如果有人合谋想索取单位赔偿,实在轻而易举,那么单位或雇主的麻烦可就大了。交易成本的增大,以及不可预知的官司纠纷,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单位不雇妇女,来一个釜底抽薪的一劳永逸。诚如此,真不知道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到底是保障妇女权益呢,还是损害了妇女权益?
与此类似的立法,近期还有不少。“不适合妇女的岗位要细化”(《北京晨报》10月10日)的报道说,以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为准,新的配套法规即将出台,诸如“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
毫无疑问,《就业促进法》的本意也是保障妇女权益,毕竟眼下就业领域针对女性的歧视现象还很严重。但问题是有很多人担心:一旦“不适合妇女的岗位细化”以后,会不会损害一些妇女的就业权益?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进化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如今很多工作岗位正在逐渐打破以往那种简单的男女生理差别的界限。曾经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岗位也会适合,如美国,算是妇女权益保障较好的国家,可在美国矿山却有不少女性在工作。
鉴于法律法规的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实施本是一件严谨的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可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时,往往缺乏严谨的精神,或者干脆委托一些部门立法,导致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要么难以落实,要么弄巧成拙,损害了法律法规的尊严和神圣性。
所以,笔者特别赞同广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小丹“立法不能靠长官意志”(《南方都市报》10月10日)的观点。因此,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最好能够听听民众的看法。这就需要屏弃部门立法的做法,切实执行立法听证制度,不能让立法听证变成一场“秀”。而人大代表更要发挥自身作用,把好关,叫那些存在问题的法律法规别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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