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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定农村公路不得设卡收费
      来源:贵州都市报   2007年10月12日 08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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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公路”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昨日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护公益林将获补偿

  《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规定:贵阳市将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补偿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对象为:经营管理自留山、责任山生态公益林的农户;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生态公益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的国有、集体林业单位;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取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农村公路不得设卡收费

  《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在农村公路上不得擅自设卡收费;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打场晒粮、堆放物料;挖沟引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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