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企业所得税法首项细则出台
·五年审判 成果辉煌:重大涉...
·警方提示:近两天最易爆发短...
·律师“上书”保监会被采纳 ...
·无子女遗嘱 末代皇帝溥仪自...
·中国拟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的...
·我国将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国务院已委托国家发改委拟订...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
 
 — 新法速递 ———————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云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河南:行政机关不公开征求意见不得出台执法规定
      来源:法制日报  邓红阳   2007年10月12日 08时4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文件备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10日从河南省人民政府获悉,由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明确规定,省政府所属的发改委、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局、卫生厅、质监局等49个部门,及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应事先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不能先斩后奏,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前,要先在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就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或国家的政策规定,以及规定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适当的,都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收到书面审查建议,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处理,并在30日内向建议人告知处理结果,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制定出不适当规定的,将被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江西南昌出台新规定:领导者决策失误将追究责任
·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年修订)
·从两元地铁票看公共服务初衷
·去年开除公务员950人是多了还是少了?
·安徽省常务会议通过《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三草...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将出台
·四川拟出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我国将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