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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新办法 规范填补法律空白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07年10月12日 08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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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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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为该省非公开招标方式的使用铺就了一条规范之路,同时也是对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制度健全的一次有益偿试。
填补法律空白
“凡是看过该《办法》的人都会发现,它填补了《政府采购法》的某些空白,更加便于实际工作的开展。”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副处长鞠少波说。
比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但在不足3家时该如何处理却没有相关规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办法》规定,在谈判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及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继续进行谈判采购;如果只有一家,应中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对此,鞠少波进一步解释说:“如果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剩下一家,一般情况下我们都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不会批复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细化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对非公开招标的几种采购方式需要执行的采购程序和适用条件等内容都有相关规定。“但只是一个大体的框架,很多细节需要更为具体的制度来细化。”鞠少波说。
《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竞争性谈判谈判评审报告的具体内容,对此,《办法》规定:“评审报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购买采购文件以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谈判方法和成交标准;谈判或评定情况及说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谈判小组确定的成交供应商等内容。”
尽显公平原则
淋漓尽致地体现“公平”二字,是该《办法》的又一大特色——如果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办法》的要求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一般项目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7天”。
对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办法》规定“采购项目属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将有关采购信息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公示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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