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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实质意义的“物权法第一案”出现
      来源:证券时报  魏文彪   2007年10月15日 09时0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物权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2007年10月8日下午3时,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江涛的法槌响过,一起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束,法院判被告刘某腾退所占用的房屋并移交给原告李福莲等人并赔偿租金损失4855元。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因为在中国首次适用刚刚施行的《物权法》,被写入了中国法制史。

  原告李福莲等人上辈所有一处房产被当地政府不当没收,此后40多年时间里,该房被当作公房出租给其他居民。2005年9月,该房产经落实政策退还给原告,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里面一些房间一直由本案被告刘某租住占用。虽然租赁合同已过期,但刘某拒绝向原告腾退房屋,原告只好诉诸法律。通过案情可以看到,被告刘某侵犯原告李福莲等人的财产所有权事实清楚,案件审判期间又遭逢《物权法》正式施行,所以法院援引《物权法》条款判决被告腾房并赔偿损失,并因此而成就了“中国物权法第一案”。

  与此同时也须看到,该案被告只是一名普通公民,缺乏抗衡法律与司法机关的能力,因而法院依据《物权法》公正判决的阻力相对较小。而且正如有关人士所表示的,这样一起简单案件依据《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亦可依法作出裁决。可见该起案件的意义主要在于法院对于《物权法》条款进行了首次援引,所谓“物权法第一案”更多的是就时间顺序而非实质性意义而言的。

  需要看到的是,政府由于掌握着巨大的权力与资源,因而在其构成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侵犯时,法院依法裁决的阻力要大得多,有些案件甚至难以公正作出裁决,或者公正裁决之后难以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所以以政府为被告的财产案件更加需要《物权法》发挥威力,更加需要《物权法》有效发挥制约政府权力的作用,以能对公民财产权实施更为有效的保障。

  法律固然也调整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治安与经济秩序,但是宪法与法律的首要或说最主要功能在于制约政府权力,这是由政府掌握的权力容易成为其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政府的不当行为更可能是公民权益潜在威胁这一事实所决定的。所以只有法律能够有效发挥制约政府权力的作用,公民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前者甚至可说是后者的前提。也正因为如此,人们期盼《物权法》的出台与施行能对政府行为形成更为有力的制约,使法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功能进一步得到彰显。

  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尤其是在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案件当中,不时会有地方政府漠视公民财产权的现象出现,而且少数地方政府侵犯公民物权的行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在这种情形下,人们期待《物权法》能成为制约地方政府在诸如拆迁与征地等方面滥用权力的一把利剑,成为百姓面对强大的公权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神。而作为承担着通过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功能的法律,《物权法》的出台与施行也理当能够满足人们的这一合理期待。就此而言,尽管人们乐意看到《物权法》条款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得到援引,但人们更加期待该法能在以政府行为为被告的案件中被“激活”,期待能有援引《物权法》制约政府权力、落实公民权利,真正就其实质性意义而言称得上“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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