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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法官职业保障的新突破
      来源:北京青年报  李克杰   2007年10月15日 09时0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职业保障”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陕西法官王亚光,在13年前的一起行政案中坚持依法办案,被指违抗审委会意志,遭到时任法院院长的打击报复,先后被通报、免职、扣发工资、待岗培训。为讨说法,他上访12年,争得了一份代价沉重的“决定”,当年的职务行为获得重新认定。

  其实,“王亚光事件”的缘起非常简单。在一起当地居民诉城建局的行政侵权案中,尽管审委会决议与合议庭意见相左,明显倾向于城建局,但王亚光还是按照审委会决议起草了判决书,只不过将决议书中的一些抽象意见进行了具体化,如将返还“现存建筑材料”具体为“房门五副、窗二副”等。这就是王亚光被指“违背审委会决议制作判决书”的“主要罪证”。

  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法院判决要求判决结果必须明确具体,不得使用模糊词语。诸如“现存”之类的范围和界限不明确的用词,只能出现在会议文件中,而不能出现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书中。因此,王亚光作为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将“现存建筑材料”具体为“房门五副、窗二副”等做法,是完全符合司法规范的。12年后的结论指出:“王亚光同志承办的案件办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不存在‘违背审委会决议制作判决书’的问题。”

  笔者认为,“王亚光事件”的真正问题是,我国目前对法官的职业保障还不够。

  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权是中立性和终极性权力,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司法和法官肩负着极为重要的实现公平正义的职责。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这就要求法官具备独立的思维和人格。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给法官以良好的职业保障。

  给法官以良好的职业保障,让他们无后顾之忧地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和国际司法规约的一致要求。日本宪法规定,法官除依审判决定因身心故障不能执行职务者外,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施行。《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规定,除非法官因为称职或行为不端使其不适于继续任职,否则不得予以停职或撤职。一切纪律处分、停职或撤职程序均应根据业已确立的司法人员行为标准予以实行。这些职业保障在《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及国际法曹协会《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等国际法文件中都有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而我国《法官法》对职业保障还没有针对法官职业特点的明确规定,相反,对法官的职业监督和行政管理却是合而为一的。特别是《公务员法》将法官纳入公务员体系后,法院的许多事务都受制于地方行政,而法官除了法官身份之外,还是国家公务员体系中的一分子,任免、考评、工资发放乃至责任追究,都与行政权紧紧捆绑。毋庸置疑,王亚光事件会让许多法官感到压力,院长旨意和审委会意见将成为法官很难抗争的“圣旨”。这有时候会对司法公正形成干扰。

  建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实现司法公正需要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希望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官职业保障方面能有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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