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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物业税拟明年选部分试点城市“实转”
      来源:中国证券报  周明   2007年10月15日 09时3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物业税”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税务总局前三季度税收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目前正在积极稳妥地进行物业税出台前的准备工作。权威人士日前透露,明年有望在现有10个试点城市中选择部分城市进行“实转”。

  据悉,目前,物业税已经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河南、安徽、福建、大连这10个省市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

  明年拟实施“空转实”试点

  虽然目前有市场人士预计,随着物业税“空转”城市增加到10个,明年全面开征的可能性加大,但业内权威人士指出,根据目前进行的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情况,明年将会选择部分试点城市进行“实转”,即进行征收试点,而全面征收仍需要更充分的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开征物业税政策性比较强,而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大、房地产产权管理情况复杂,因此要在立法前进行更多的研究,从技术上为物业税的开征作好准备。

  物业税也叫不动产税,它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不动产税是拥有房屋所要交纳的税,属于持有税。业内人士认为,开征物业税直接增加了需求方持有房地产的成本,对投资和投资性需求的抑制作用较大。

  据悉,从2003年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批准了北京、江苏、深圳等六个省市作为试点先行单位,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今年又批准河南、安徽、福建、大连四个地区部分区域作为房地产模拟评税扩大试点范围。

  空转、实转完善征收框架

  业内专家介绍,物业税在部分城市空转,以及将要进行的实转将逐步完善物业税的基本框架。从现在的情况看,作为房地产保有税的物业税,有望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按年征收物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曾介绍,我国房地产税制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即通过稳步推行物业税来取代目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她认为,开征物业税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步发展。但物业税需要制度、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和信息化等方面的条件,还需积极研究。

  从技术角度看,物业税改革关键在计税依据的调整,按照国际惯例,评税价格应作为计税依据。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对按评税价格计征物业税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加强了与有关专家及国际组织的合作、沟通、联系,并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模拟评税试点,目前已创建了符合国情的评税工作模式,开发了计算机评税软件,建立了政府部门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并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

  房地产市场内在稳定器“渐近”

  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总结道,物业税是房地产市场的内在稳定器,而当前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多是从外部用力。“大家都想着未来价格上涨带来的好处,同时又不支付物业持有成本,这就鼓励了投资性需求的膨胀。”樊纲认为,开征物业税将有利于减少市场上大量存在的闲置房,也有利于减少奢侈品需求;还将使政府有了稳定的税源,避免“土地财政”。

  开征物业税的意义绝不仅限于调控房价,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开征物业税能够改变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开发模式。“开征房地产税,能够引导地方政府增加基础设施,提供更多公共服务,改进区域环境,从房地产价格升值中获得更多收益”,业内专家指出。

  但物业税的实施效果还需要看其征收的力度大小,所以,即使开征物业税,也不一定导致房屋价格下降,“比如,如果物业税的适用税率低,每年每套房子平均只需缴纳一、二千元,那么相对于房价上涨所带来的好处,仍是微不足道的”。

  目前,我国居民住房来源比较复杂,拆迁房、单位分配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因此,征收物业税要么需要分类征收,要么就只能实施比较低的适用税率。业内人士认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并不能单纯依靠物业税,单凭简单的物业税也很难扭转房地产价格的基本走势和格局,“组合拳”仍将是房地产调控的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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