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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中院刑事案件“三访”访出社会和谐
      来源:中国法院网  杜飞   2007年10月15日 11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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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和谐”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你们判的对,说的也有道理,日子总得往后看,我再也不提上访的事了”。10月10日,家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的高老汉紧紧握住前来回访的安徽亳州中院赵长坤法官的手说道。

  高老汉的儿子今年初因小事与邻居王大同争执,被打成重伤后不治身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大同死缓,案件经过高院复核予以维持。高老汉却总认为自己儿子被打死了,一命换一命,王大同应该判死刑偿命,并在多种场合宣称法院如果不判死刑就去上访。亳州中院在得知情况后,在庭前、判后多次对高老汉讲解法律、耐心疏导,并邀请当地居委会干部一起做工作,最终使高老汉打消了上访念头。这是亳州中院实行“三访”等提高刑事审判质量措施以来,成功化解的又一起因被害人死亡引发矛盾的刑事案件。

  为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亳州中院对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一律进行“三访”,即在案件开庭前走访被告方、被害方以及当地有威望的干群,对当事人思想情绪较大的,请当地基层组织和干群配合做工作;在庭审后听访,听取旁听人员对案件的意见,加强对案件的庭审情况的整体把握;判决下达后进行回访,深入群众倾听反映,了解案子办得是不是让当事人和群众满意。为确保“三访”等措施落到实处,亳州中院还积极构建“大刑事”审判格局,明确刑事案件不仅仅由刑庭和分管院领导负责,对于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难以化解的附带民事案件,随时抽调审委会委员充实审判力量,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

  “三访”等措施实行以来,亳州中院判处的被害人死亡刑事案件,未发生一起被害人亲属上访、缠访现象,有力地维护了当地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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