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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别细化成“限制就业”
来源:羊城晚报 王琳
2007年10月16日 10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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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促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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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日前在介绍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时透露:我国拟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岗位。这部法律中的“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条文将细化为“具体列举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岗位”等可操作性条款,以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张举例说,如水下作业或者矿山、井下、高空等岗位就确实不适合妇女。(10月10日《北京晨报》)
由于以往一些法律在立法中沿袭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导致可操作性差,“纸面上的法”往往在现实中无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因此,这次法律的细化措施在一部新法尚未实施之前就提上了日程,很让人眼前一亮。事实上,从舆论的回应来看,“具体列举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岗位”也获得了不少的认同。但从细化的方式方法来看,用限制妇女就业范围的办法来促进女性平等就业,似乎在逻辑上就存在悖论。《就业促进法》的主要目的应该还在于促进就业,而不是限制就业。
如果说,“具体列举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岗位”是为了在那些未被列举的工作岗位上更好地实现反就业歧视,那么,从立法技术上考量,也不应在《就业促进法》的配套法规中列明,而理应出现在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规中。
进一步而言,正因为“列举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岗位”直接关系到对妇女就业权的剥夺,因此必须十分谨慎。在我看来,这种列举最好由法律本身,而不宜由法律的配套制度或配套规章来加以规定。具体到哪些工作岗位“确实不适合妇女”,应通过广纳民意,作充分的讨论后再交代议机关的人大代表们来审议决定,而不能任由某个部门做个小范围的调研甚至拍拍脑瓜就“细化”了。比如说水下作业,似乎就不能绝对限制女性就业,否则的话,“海女”们将彻底失去她们赖以生存的饭碗,连改行做潜水教练都为法律所不容。一些矿山或高空岗位也并非“确实不适合妇女”,恐怕还得分工种而论。如此看来,若列举不当,《就业促进法》的细化对本来就业范围狭窄的女性就业或许会起到反作用。而且还很可能与《劳动法》相抵触。细化的后果成了“阻碍”而不是“促进”,这应该不是法律的本意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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