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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确定 贷款结清视为首套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7年10月16日 10时3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第二套住房”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2日,央行、银监会齐集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就“第二套房贷”问题召开联席会议。知情人士透露,会议就“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达成共识,“监管部门定下三点基调底线,具体由商业银行自己把握”。上述人士预计,下周各家银行会就第二套房贷的实施办法有个说法。

  自9月末《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下发之后,围绕如何认定“第二套住房”的问题各方观点不一。商业银行出于业务需要,不得不由分行出面发布“地区政策”。

  据悉,监管层定下的“三点基调”分别是:一,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的参考项。二,已结清借款的购房者仍可算作第一套住房贷款者。三,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需算作第二套住房。

  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此次联席会议之后监管部门不再对“第二套住房”认定进行书面说明,具体由商业银行自己把握。

  也就是说,在三点基调之外各家银行细则“只会紧不会松”。外资银行方面,由于已成立法人银行的六家银行目前个人房贷业务量还不大,暂以原标准实施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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