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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新举措 被害人经济困难可获现金救助
      来源:大河报  韩景玮 王玮皓   2007年10月17日 08时3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被害人救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解决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经济困难,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措施

  在有些刑事案件中,虽然罪犯受到严惩,但很多受害人家庭陷入困境。昨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解决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经济困难,我省首次出台办法,对刑事案件中经济困难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实施救助。

  该办法全称为《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0月12日下发各基层法院。《办法》规定,可以申请救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被告人被执行死刑,附带民事无力赔偿,且被害人生活极其困难的;被害人被致伤、致残急需救治,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紧急医疗费用或者巨额医疗费用,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被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依靠其生活的受养人没有生活来源和保障,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巨大物质损失,本人和家庭生活极端困难,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等情形。

  救助金额一般为人民币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具体救助金额和救助对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被害人困难救助领导小组确定。需要救助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应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案件承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写明申请救助的理由,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所在村、镇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其生活困难的相关材料。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确认申请人情况属实后,即发放救助款。

  救助遵循一次性原则,目的是为解决刑事案件被害人暂时的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

  按照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刑事案件被害人困难救助领导小组,负责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困难救助申请限于我省法院审理的案件,由正在审理或者曾经审理该案的刑事审判庭管辖。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透露,这种财政出钱救助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措施,在全国还是第一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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