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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大哥”为何涉嫌非法集资
来源:许多奇 解放日报
2007年10月17日 10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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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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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国内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不断刺激着公众的投资欲望。理性的投资,既有利于国家工商业和金融业的繁荣发展,又能使居民闲置的资金增值,无疑是受到各方欢迎的一件好事。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缺乏投资知识的人不幸成为网络非法集资的受害人。涉嫌非法敛财700万元的网络“股神”之“带头大哥”案,便是网络非法集资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个典型事例。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由此可见,募集行为的未经审批性及募集对象的不特定性,是这一违法行为的两个基本特征。依据这一定义,新兴的网络非法集资可以定义为,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互联网上或借助网络电子技术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新型违法行为。
与一般的非法集资行为相比,网络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影响面广,涉及人员多。一般非法集资只能通过纸质媒介、电话传真、口头流传、演讲等方式,宣传吸引社会公众。而网络非法集资则往往通过电子载体传播集资信息,在网络信息时代,其传播的影响力和所带来的效果非常明显,很容易牵连到全国各地。
二是非法集资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大。由于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必须经法定部门批准,因而即便是一般的非法集资也已很少直接采用“集资”名义,而是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以连锁加盟、发展实业或者直销、托管项目等名义进行。在这方面,不断创造新名词,采用新手段,更是网络非法集资者惯用的伎俩。随着沪深股市持续上涨而随处可见的“炒股博客”,便是网络非法集资者制造出来的一大花样。
三是我国尚未实行网络实名制,网上非法集资者很容易隐藏真实身份,捏造不实信息和资料,给监管取证带来更大的难度。非法集资尤其是网络非法集资活动,常常以高回报为诱饵来骗取普通网民的信任和资金,这既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网络信用市场的发展;也会严重损害群众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强对这一新兴违法行为的监管,关系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大局,切不可等闲视之。具体来说,对网络非法集资的监管,应同时开启多种渠道。
首先,应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律监管。目前,我国对传统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已初步形成了以法律为龙头,以行政法规和规章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方面,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对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审批机构和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而此前修改的《刑法》也增加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等对非法集资有关的犯罪规制。行政法规上则有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具体规定了非法集资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后果。该《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调查、认定、取缔非法集资行为,如需侦查,应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同时,也应看到,由于非法集资者在网络空间里不断变换手法,翻新样式,对于他们在网络上采取的隐蔽做法,一般人还不清楚是否应该经过审批,应由哪个机关审批,因而也就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灰色”与“黑色”的界限。因此,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特别是网络非法集资的立法和规定,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完善化,堵住已出现和存在的漏洞,不给违法者和恶意投机者以可乘之机。
其次,政府应积极介入,力行行政监管。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7月份公布的《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切实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确保社会稳定。这是对政府管理非法集资行为,加强行政监管的动员令。各级政府特别是已被赋予相关监管职责的机构,理应按照这一《通知》的精神,加强监测预警,主动介入网络空间,防患于未然;严格查处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最后,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全面的社会监管。具体来说,网络非法集资一般要通过网站进行,因此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站的监控,对网络资金的流动以及要求网络管理方和参与者自律,无疑是完善社会监管的有效形式。此外,还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对新型犯罪行为的辨别能力,形成对网络非法集资的警示和攻势。总之,只要法律规制、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多管齐下,就会逐步形成对网络非法集资行为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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