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确定...
·没必要让患者痛苦地“看似活...
·检察日报:依法治国走过十年...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公布...
·国税总局:物业税拟明年选部...
·《住宅法》再度受到关注:住...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临五大热...
·十年法治事件备忘:宪法维权...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
 
 — 新法速递 ———————
·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
·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
·财政部关于加强彩票发行销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安徽黄山市下月起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来源:江淮晨报  卫保 何保丰   2007年10月17日 13时5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禁止吸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了进一步树立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黄山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黄山市公共场所禁(控)烟管理暂行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个城市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该办法将公共场所分为两类,博物馆、档案馆、影剧院、体育馆、展览厅、大型商场;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中小学教室及其学生宿舍、活动室、幼儿园、托儿所;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等公共场所应当禁烟,并可对吸烟者的吸烟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另外,像金融、电信、邮政、联通、移动等营业厅;车站、码头、民航机场等候室及其售票厅;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议厅等公共场所应当控烟。虽然不属于禁烟范围,但仍需对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及必要的健康教育。同时对控烟公共场所超过500平方米的应设立或划定专门的吸烟区(室),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区(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要求,并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为了将禁(控)烟工作落实到位,由该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的禁(控)烟工作,并可设立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同时,违反该办法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卫生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使用暴力威胁的,由公安部门处罚。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北京市首次为巡防队员配备卫星定位仪
·各地政法干警学习十七大报告
·网络寻求规制 尺度的美丽
·百万年薪热追”烧香案”主犯是何逻辑
·《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两人以上办公室...
·武汉修订《武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