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国家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昆明:轻微刑事案件“在阳光...
·国家税务总局:物业税立法前...
·《物权法》实施后 京城判决...
·“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确定...
·没必要让患者痛苦地“看似活...
·检察日报:依法治国走过十年...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公布...
·国税总局:物业税拟明年选部...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表决通...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劳...
·律师法修改:律师费应由败诉...
·三大诉讼法修改均有进展
·劳动合同法草案争议再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
·公安部91号令4月1日实施...
·我国将开始修改民事诉讼法
 
 — 新法速递 ———————
·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
·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
·财政部关于加强彩票发行销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中国出台新规:12月起新生产自行车实行编码管理
      来源:中新网   2007年10月17日 15时1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自行车”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根据全国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健全自行车安全管理与防范的长效机制的统一部署,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自行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管理,同时,全面规范自行车购销环节管理。

  通知要求,自2007年12月1日起,自行车生产企业要按照质检总局制定的《生产企业自行车编码管理实施规则》对新生产自行车刻制编码,并印制统一的《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在流通环节,由销售企业负责填写《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对购买者的相关个人信息及车辆编码等自行车相关信息予以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部门报送。

  除了对新车进行编码管理外,四部门还对旧自行车的流通进行了规范,要求旧自行车经销商建立健全旧自行车购销台账制度。经销商经营旧车时,应分别填写《旧自行车收购台账》和《旧自行车销售台账》,并妥善保管台账,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交易的旧自行车应通过中国旧货网等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旧车交易市场管理人员、旧货经营者发现盗窃自行车可疑人员或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此外,四部门还要求商务部门加强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的规划布局,在全国县级以上城市中改造并审定一批交易规范、手续齐备的旧货市场,为旧自行车提供合法、放心的购销渠道。各级商务、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依法取缔非法市场,打击盗窃、销赃的不法分子,净化旧自行车市场的交易环境。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公交司机制止乘客找零 律师索赔3元败诉
·律师打赢官司 讨400万天价代理费被拒
·安徽黄山市下月起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北京市首次为巡防队员配备卫星定位仪
·杭州立法限制电动自行车存争议
·东莞“禁电令”让电动自行车徘徊在法律禁与放之间
·六部门立建购销实名制 自行车有望有“身份证”
·四川:骑自行车时打手机要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