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评论 -> 正文
 — 新闻焦点 ———————
·昆明:轻微刑事案件“在阳光...
·国家税务总局:物业税立法前...
·《物权法》实施后 京城判决...
·“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确定...
·没必要让患者痛苦地“看似活...
·检察日报:依法治国走过十年...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公布...
·国税总局:物业税拟明年选部...
 — 本周法律评论热点 ———
·新京报:高中生嫖娼后举报:...
·20余女教师被令作陪,“陪...
·四川新闻网:杨代莉案告破,...
·中国法院网:“撞伤不如撞死...
·红网:7旬女贪受审撕裂多少...
·华商报:法官也上访,还怎么...
·四川在线:两个县委书记丢官...
·人民日报:巨额罚款的背后是...
 
 — 新法速递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气象...
·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是什么让我们不以抄袭为耻
      来源:贵州都市报  邓海建   2007年10月18日 10时0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抄袭”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对于无耻抄袭而言,诅咒既代表着忠告、鞭挞也意味着救赎

  女研究生两度抄论文被开除学籍,状告学校太严厉。一名暨南大学的女研究生,先后两次递交的课程论文都被认定为抄袭。为此,她也得到了对一个学生最为严厉的惩罚——开除学籍。事后,她将暨南大学告上了法庭(据《信息时报》10月16日报道)。

  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底线的道德。在“论文抄袭女状告母校”事件上,道德审思似乎比法理审判重要得多。我们永远无法规避一个形而下的结论:比时下泛滥的抄袭事实更可怕的,恰恰是不以抄袭为耻。“女研究生”在学术精神上的无知无畏与在实名资格上的执著执拗,着实让我们诧异和惊奇。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曾提出过一个“基础秩序瓦解与不可治理状态”的概念,一旦“道德秩序、信用结构、基础制度”等等运营规则被宽容性篡改,则没有人会以恶为耻、以耻为耻。

  也许,这名研究生的委屈也是合情合理的:贪官张绍仓含泪读的悔过书竟与《检察日报》2007年5月29日刊发的悔过书惊人地雷同着;当法院宣判了郭敬明抄袭案后,他在博客里说:“惟独道歉,哪怕只是简简单单一句话,也决不会迫于压力而放弃了自己的原则”;中国社科院历史所的退休学者冯佐哲先生的一部《和糰评传》与剽窃者较量了十年,不仅有书商、教授、博导、大学的副校长,甚至还有“一群研究生”;至于刚刚洗脱《嘻唰唰》抄袭罪名就发新碟《花天囍世》的花儿,又因《大喜宙》涉嫌抄袭、以至于公司连夜召回产品并向媒体发公开信等娱乐抄袭事件更不胜枚举……结果呢:我们对抄袭的悔过书一笑而过;中国作家协会还“本着爱惜人才的原则”,让抄袭者名利双收;冯老先生成了战斗抄袭群体的堂吉诃德;粉丝还是狂热地把抄袭歌唱成了口水歌……

  全国政协委员朱清时院士也曾感慨过:“现在有一些剽窃事件,事实已经弄得很明白了,但是当事人还照样当教授,照样去选院士,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这的确让人很纳闷1是啊,那么,我们凭什么如此苛刻于抄了两次课程论文并有心悔改的这个研究生呢?

  宗白华先生曾说,他最佩服的是古印度学者的态度、最敬仰的是欧洲中古学者的精神——文化学术终归是需要信仰与精神的,或许对于无耻抄袭而言,诅咒既代表着忠告、鞭挞也意味着救赎。

  记得去年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建议在《著作权法》和《刑法》中增加“剽窃罪”,也许法律是到了该对道德滥觞有所作为的时候了。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俄罗斯监狱爆发严重骚乱 已造成2人死数十人伤
·见义勇为该由谁“埋单”?
·湖南出台全国首份惩戒失信行为方案
·欧洲最高法院裁决:强制员工六十五岁退休合法
·北大研究生状告人大副教授抄袭
·女研究生抄袭论文被开除 状告母校被法院驳回
·贪官抄袭悔过书根源在官话套话传统
·设计师告故宫新院徽涉嫌抄袭终审 诉讼请求被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