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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并非替代法官判案
      来源:检察日报  林占发   2007年10月18日 10时1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电脑量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0月8日《检察日报》报道了武汉大学赵廷光教授成功开发了辅助量刑系统后,评论纷至沓来,见解褒贬不一。10月10日《检察日报》发表了王威先生的文章,题为《“电脑量刑”担不起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任》,从人性的良知、审判的主体以及法治精神三个角度进行评价。根据笔者粗略搜索与统计,对“电脑量刑”的态度基本为否定居多,肯定者占少数。这样的结果和去年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的结果相仿,但笔者以为“电脑量刑”值得肯定,应该给这个新事物更多的理解包容与发展空间。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电脑量刑”并非替代法官判案,而仅仅只是一种证明的辅助方式而已。“电脑量刑”并非“电脑算命”,两者不具有可比性。赵廷光教授的“电脑量刑”系统并非凭空想象,而是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帮助细化为五个步骤的操作:第一步是选择罪名与罪行;第二步是点击案件的各种量刑情节;第三步是对每个情节的“重要性程度”和“具体表现情况”进行“五级评价”;第四步是简要输入评价根据和理由;第五步是显示量刑建议并提供数千字的《量刑建议论证报告书》。在以上操作过程中,可以随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量刑理论资料和参考案例。应当说,这样一个系统为法官量刑提供了充足的依据,不失为一个比较科学、有效的辅助系统。

  其次,量刑借助科技的做法并无不当之处,反而可以提高法官的量刑技术。我们知道,西医借助现代科技成果发展进步,大量运用了B超、CT、核磁共振等高科技技术,但并没有因此受到公众的质疑。恰恰相反,通过这些仪器设备,患者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治疗,究其本质就在于这些仪器只是辅助工具而已,背后还有医生在把关与认定。还原到司法领域,“电脑量刑”只是对判案起到一种辅助的参考作用,绝不应该代替法官的思考和判断,背后还需要法官进行比较、论证、考量,因此那种法官必将下岗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最后,“电脑量刑”使审判成为“阳光作业”,成为“看得见的正义”。通过这样的辅助量刑,整个量刑的过程都有据可查,增强了量刑的透明度。法官如果认可“电脑量刑”,那就进行细化与适用;法官如果否定“电脑量刑”,那就应当进行否定论证。我们可以发现,这样适用的结果虽然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但无疑增强了量刑的准确性与可信度,而且将此结果展示在当事人面前更具有信服力,成为“看得见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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