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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中奖者身份不应保密 知情本身就是一种监督
来源:信息时报
2007年10月18日 10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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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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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票中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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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
10月15日,6500余万元福彩大奖获得者张先生出现在黑龙江省福彩中心,并在领奖前后接受了众多媒体记者的采访。巧的是,就在中奖者现身领奖的消息见诸报端的同时,有媒体却发表了题为《媒体不应跟踪6500万大奖得主》的文章。
作者的理由是,中奖者的身份一旦暴露,就可能招来很多麻烦,比如亲朋好友都想沾光、社会各界都来揩油、流氓小偷常来光顾,等等。
别人正在为他的隐姓埋名辩护,当事人却主动抛头露面了。张先生无意中给辩护者制造了一个难堪,因为他的行动表明辩护者的担心都是多余的,至少不是必须的。
也许辩护者还要辩护说,张先生愿意现身不等于其他中奖者都愿意现身,张先生的现身不能说明保密的理由不成立。更何况,中国彩票发行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各级销售机构(包括零售商)对中奖者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中奖者的个人资料。”法规为什么作出保密的规定?难道不是为了避免公开可能给中奖者带来麻烦吗?
我相信,很多中大奖的人不愿意暴露身份,因为那样确实可能带来麻烦;我也认为,法规之所以要求彩票销售者保密,可能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但我仍然认为,彩票中奖者的身份是不应该保密的,彩票发行机构应该将开奖的所有信息公之于众。理由很简单,那就是公众对彩票发行情况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一点必须明白:彩票是政府发行的,发行彩票是政府行为;作为政府活动中的当事人,中奖者的身份也不构成个人隐私。既然如此,彩票开奖情况就是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人们纷纷打听中大奖者的情况,就是想知情;媒体跟踪报道中奖者的情况,也正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同时,知情本身就是一种监督。
每当看到有人中了大奖而又身份不明后,我就会想:中奖者会不会是彩票发行机构的职工或者熟人?彩票中心的人会不会上下其手、操纵发行?有时也会想:那些“蒙面”的中奖者真的存在吗?会不会是彩票发行机构为了刺激市场、诱使公众购买而虚构出来的呢?
黑箱中的行动总是无法让人放心的,而公开才是证明清白的最佳方式。陕西宝马彩票案的发生已经证明,上述担心绝不是多余的;而类似事件会不会重演,在黑箱依然的情况下,恐怕谁也不敢打包票。
诚然,身份等信息的公开确实可能给中奖人带来一定的麻烦。但这是中奖者在获得巨大回报的同时必须付出的代价,这就像是政府官员或社会名流的隐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样。其实,身份公开后可能出现的那些麻烦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亲朋伸手了,可以不给;有人索捐了,可以拒绝;流氓骚扰了,可以报警……主动权都在中奖者的手里。世界上有那么多富豪都生活在阳光下,中得彩票的人为什么非要躲在黑箱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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