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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规范:农民销售蔬菜水果要携带身份证
      来源:辽宁日报   2007年10月22日 08时3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食品安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0月15日,辽宁省工商局出台农村集市食品经营规范,从现在起,村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和食品也要实行准入制,并凭证经营,从而确保农村集市的农产品和食品安全。

  据悉,此次出台的规范要求,农村集市上销售的农产品和食品要实行分行分类管理,划定专门的食品经营区域,并具体划分为鲜(冻)禽畜肉类、鲜(冻)水产品类、熟肉制品类、酱腌菜类、面包糕点类、初级农产品等若干摊区。销售裸装、散装食品必须配备防蝇、防尘设施,并使用食品夹。同时,集市要实行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公告板,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名单等信息。

  村民“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如蔬菜、水果、禽蛋等,携带身份证直接入集经营。村民应时、应季、应节制作的特色食品,如熟玉米、灶糖、粽子、年糕、黏豆包等,应携带身份证经营,并主动到集市内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所在处登记姓名、住址、食品种类、制作日期和数量等。长期从事流动经营的经营者,经营鲜肉、熟肉制品、水产品、干调制品的,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在依法取得证照同时,要佩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标有经营者姓名、证照号、主要流动经营区域的胸卡,实行亮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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