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国家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律师欲就银行收费向国务院提...
·卫生部:医改总体框架已经确...
·二套房认定暂不出细则 银行...
·安监生产总局:事故隐患认定...
·湖南出台全国首份惩戒失信行...
·因交强险推动 保监会征求行...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动产抵押登...
·北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首次适...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表决通...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劳...
·律师法修改:律师费应由败诉...
·三大诉讼法修改均有进展
·劳动合同法草案争议再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
·公安部91号令4月1日实施...
·我国将开始修改民事诉讼法
 
 — 新法速递 ———————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证监会发布两规章:重点监控基金销售异常交易
      来源:法制日报  周芬棉   2007年10月22日 08时4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证券期货 
 “基金销售”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规范基金销售行为,证监会近日连发两规章,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

  近段时间以来,随着基金规模的持续大幅度快速增长,基金销售中的违规行为也有所抬头。证监会发布两规章,将对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规章明确,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等级: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和积极型。

  基金销售机构应据此制定客户服务标准,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投资人的行为;应当及时准确地为投资人办理各类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识别客户有效身份,严格管理投资人账户;在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保证投资人了解相关权益。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持续服务,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了解所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证监会颁布基金销售指导意见 监管框架初步形成
·国资委否认30家央企整体上市名单 正严查此事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证监会颁布基金销售指导意见 监管框架初步形成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