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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同等待遇”稀释了见义勇为精神
来源:中国青年报 曹林
2007年10月22日 11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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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近日宣布,将因见义勇为牺牲和伤残者的奖励慰问金额大幅提高,对见义勇为牺牲者的最高奖励,是从原来的5万元提高至30万元。更引人注目的一个规定是:“公、检、法、司等单位工作人员在维护治安,执勤履行公务中舍生忘死,英勇斗争,不幸牺牲或负重伤的人员,也与一般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同等待遇
”。(《信息时报》10月17日)
从法理常识讲,见义勇为行为的特征之一是,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因此广州这一“同等待遇”的新规引起了舆论的争议,许多网民带着讥讽的口吻说:警察抓贼也算见义勇为,讲出来会笑死全人类。
我很理解广州这一新规的人性化初衷——最大程度地激励社会的见义勇为精神和道德血性,尽可能给每个为了他人利益而付出的人以奖励。虽然警察维护治安是公务行为和分内之事,但即便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一定要舍生忘死殊死斗争,一定得为了公众利益不惜个人代价。执行公务时的竭力斗争和流血牺牲同样需要道德精神支撑,同样是一种可贵的道德。所以,美国政府和人民对“911事件”中那些英勇救火的消防员表达了崇高的道德敬意,也给了充分的奖励。我国每年评出的道德典型和英模人物中,也包括不少这样的职业英雄。
但无论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怎么英勇斗争,都属于职业道德,是一种与公民见义勇为完全不同的道德精神。警察的职责就是保障社会治安和公民权益,他们抓小偷、追逃犯、斗劫匪是领薪水的,纳税人之所以愿给他们付薪也正是为了自身的安全,一个警察道德水准再低,也必须抓小偷而不能放走小偷。法律虽然没有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必须英勇顽强舍生忘死,但这是警察职业所包含的道德义务,是警察角色应履行的角色责任。
对这种公务行为和职业精神,从功勋荣誉、抚恤金到职业福利,公共部门也已形成了一套组织激励和奖励系统。一个与歹徒英勇斗争的警察,会在组织系统中享受到非常充分的奖励。即便已有的激励有瑕疵,需要改善,也不应该将其与见义勇为并列。
相对于警察,普通公民并没有必须“见义勇为”的道德义务。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都对政府公职人员设定了“见死不救罪”,而没有对普通公民提出这方面的要求。国外许多宾馆房间的门背后就写着这样的警示:亲爱的房客,如果发生火警,你必须迅速离开,不要抢救火,不要救你的财物,因为你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比任何东西都宝贵——平民是可以“贪生怕死”的。正因为不负有特定的道德义务,纯粹出于个人的道德自觉,纯粹是一种不考虑代价和成本、不权衡利害得失的利他道德行为,普通公民的见义勇为才是一种非常可贵的精神,才需要特别奖赏的激励和特别荣誉的褒扬。各地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正是为了专门奖励这种平民在非义务要求下的道德行为,这是一种在价值次序上超越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
以见义勇为基金奖励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让警察尽职与一般见义勇为享受同等待遇,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稀释和矮化。奖罚分明,不仅要求该奖的奖该罚的罚,还要求奖励应在平等的层次上进行,不同层次的道德行为应有相对应的奖励,不能错位和混淆,否则就是谬奖。保护公民权益本是警察的职责,让履行职业义务的警察分享见义勇为基金,这种错位的奖励在矮化见义勇为的同时,会让见义勇为者在道德上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
新闻报道说,广州政法系统干警在了解这个规定后都表示支持,并认为干警比一般市民更容易面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见义勇为基金的奖励慰问无疑能安慰伤亡的政法干警及其遗属的心,也能更有力地激励干警们尽忠职守,英勇斗争。我理解警察的辛苦,对于恪尽职守的警察,也的确应予奖励,可让他们与见义勇为者同等待遇,实属大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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