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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公民立法提议权可防止部门“卸责扩权”
      来源:检察日报  吴杭民   2007年10月22日 13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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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提议”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修正案)》,修正案第四条新增的“公民均可以直接或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内容,备受社会关注(据10月9日《成都商报》)。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是人们对部门立法背后“利益扩张”现象的形象描述。到目前为止,我国90%以上的地方法规草案都是立法机关委托政府部门起草的,这一模式也确实可以有效缓解立法压力。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众参与意识的增强,正如有识之士指出的:“在这一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部门为保护本部门、本系统利益而‘卸责扩权’的现象”。

  法律是维系各方利益的基本准则,立法机关委托政府相关部门起草草案,部门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难免失之偏颇。一些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自己起草、自己执行,这会导致管理者权力的强化,管理对象权利的弱化。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某些不当的行政行为,与有些规定失之偏颇不无关系。

  为防止政府相关部门借立法之机扩张利益,甘肃立法保障公民参与立法,赋予了公民立法提议权,即公民可以直接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项目,通过立法程序后可以直接形成地方法规,这是其他地方立法程序规则中少有的规定,开创了民主立法的新形式,值得大声喝彩。

  与部门起草草案后征集民众意见相比,通过立法来保障公民参与立法、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更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也拓宽了公民参政议政的途径和渠道,在制定法律法规前,让普通民众拥有越来越响亮、越来越有分量的话语权,堪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体现,此举值得在更多的地方推广。

  当然,如何切实保障公民参与立法过程中的建议权、参与权、监督权,只有在不断探索中进行细化和规范,才能使公民参政议政的途径成为名副其实的“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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