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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进入二审 增设“一裁终局” 凸显立法进步
来源:人民日报 王比学
2007年10月24日 08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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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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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以每年约20%的速度递增,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
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仲裁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10月24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进入二审。草案中增设的三类特殊案件“一裁终审”制度,将大大缩短劳动者的索赔之路,成为他们的维权福音。
新闻故事
这是一条漫长的工伤索赔路,一起简单的工伤案件,历经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诉讼等法律程序,历时400多天,才得到解决。故事的主人公早已身心疲惫
34岁的陈平,四川人,2004年5月进入广东一家电机厂当电焊工,双方订有劳动合同。2006年3月5日,因工伤事故,陈平左眼受损,左臂骨折。同年5月,陈平向所在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确认为工伤、8级伤残。同年6月,陈平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工伤赔偿金等费用。2007年1月,仲裁委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3月,用人单位向区法院提起一审诉讼;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月,用人单位还是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8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从因工受伤之日至二审判决,历时400多天,陈平总算得到了一个说法。
陈平的故事在我们身边还有很多。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却动用了劳动争议所有的解决手段,耗时400多天,才得到解决。造成这起案件拖了这么久才解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这其中与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也有一定关系。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依据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的规定,即: “一裁二审”,即:先裁决、再一审二审。
根据现行的《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仲裁程序2—3个月、一审3—6个月、二审3—6个月,必要时还可以延长。如此一来,在正常情况下,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要经过8—11个月左右的时间,才有最终结果。
如此一番“马拉松”式的拉锯战,劳动者即使赢得了官司,他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可能远远超过了他的诉求。致使许多劳动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除非是万不得已,严重影响到生存问题,才会把漫长的官司打下去。
2005年,记者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已成为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突出问题。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草案亮点
《草案》不再简单维持原来的“一裁二审”的程序,而是增加了部分案件一裁终局的方式
随着劳动争议处理进入立法审议阶段,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草案》设立的特殊案件“一裁终局”制度,将大大缩短陈平们的漫长索赔路,工伤等案件基本上只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就能划上一个句号。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这个突出问题,尤其针对一些案件因为用人单位进行恶意诉讼以拖延争议解决的时间,导致劳动者维权周期延长,维权成本增大,《草案》也作了特殊的制度设计——增设终局裁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认为,这是《草案》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的一大亮点。
《草案》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金额总数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产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为什么单独把这三类案件列为终局裁决?因为一类小额案件可采取简易程序;二类涉及劳动标准的案件,处理的标准比较明确,不会因程序简易而造成当事人的权益受损;三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草案》规定,履行集体合同的案件实际上采取或裁或审,因此在选择仲裁的情况下当然一裁终局。
同时,前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据统计,2006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立案总数为31.7万件,其中因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2/3。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数据也表明,劳动报酬仍是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2007年1月—6月,劳动报酬争议6514件,占案件总量的60%,经济补偿、赔偿争议2457件,占案件总量的22%。
将《草案》中所列举的三类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能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从而保证利益受损的劳动者尽快获得经济补偿。
委员、专家点评
增设一裁终局是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的一种有效方法,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的一大进步
一直参与《草案》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对记者说:“《草案》将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类处理,体现了立法智慧。”
郑功成认为,部分劳动争议确实可以在仲裁环节终局,不必经过法院。比如说单位欠了劳动者的工资,事实很清楚,单位不可能否认,通过仲裁就可以终局,没必要再经过诉讼程序,让当事人反复折腾,避免造成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草案》在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方面,可以说是前进了一大步。
郑功成建议,应增强劳动者维权方式的选择,如进行协商、强化调解。由于目前劳动关系格局复杂,当事人在处理劳资关系时还不够理性,劳动争议仲裁采取分类处理是一种比较适当的方法。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乌日图也有同感,《草案》把一些涉案金额比较小、涉及纠纷事项比较简单的案件单列出来,便于办案部门操作。增设部分案件一裁终局,虽然没有从体制上作根本改变,但至少可以说是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了一大步,可以发挥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机制上的优势。作为一种积极的探索,我国目前在广东深圳、浙江一些地方设立了劳动法庭。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看来,《草案》的这一进步,能使相当一批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有利于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效率,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也进一步增强了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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