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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须停止为企业债提供担保
      来源:中国证券报  齐轶   2007年10月24日 08时4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企业债担保”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消息人士透露,银监会昨日向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要求各银行即日起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银监会出台上述《意见》,是针对部分银行存在忽视企业信用风险、盲目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这一问题,意在有效防范企业债券发行担保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

  按照现行债券发行审批要求,发债企业须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对企业债进行担保,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一旦债券到期不能偿付,银行将代为承担偿付责任,这实质上掩盖了债券真实风险,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企业信用。

  《意见》要求,各银行应将担保等表外或有负债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严格担保审查,严格授权制度。对未纳入授信统一额度管理的客户,不得办理担保业务。对违反规定办理企业债担保业务的,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风险的,银行监管部门将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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