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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出台行政复议新办法 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法制日报  蔡岩红   2007年10月24日 09时1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行政复议”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23日从海关总署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介绍,复议办法共8章115条,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最大限度地方便申请人实现救济权利方面有不少创新。复议办法在行政复议法的基础上,更新了行政复议理念,细化了行政复议程序,完善了行政复议申请制度,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并增设了复议和解和调解制度。

  复议办法明确建立了复议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以及复议答疑制度。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宣传栏、公告栏、海关门户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本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程序等事项。

  复议办法对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有关查阅案卷等要求,给予了极大方便。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有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阅室,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复议办法规定,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相关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办法还规定,复议听证的案件采取尽可能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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