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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私接业务败诉 律师事务所赔偿
来源:中国律师网 陆一波
2007年10月24日 14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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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期间私接业务,结果引发当事人、律所以及保险公司之间的连环诉讼。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对其中涉及律所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律师事务所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理赔的诉请。
2002年9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以事务所名义与上海虹乔停车有限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承接该公司有关房屋买卖事务诉讼。合同签订之后,朱某收取了虹乔公司提供的诉讼材料原件以及该案诉讼费4500元,但却未及时起诉,导致该案诉讼时效超时。
2005年7月,虹乔公司一纸诉状将律师事务所和朱某告进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律师事务所和朱某共同赔偿虹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5万元;共同退还虹乔公司代收的诉讼费人民币4500元。后经法院执行,律师事务所履行了赔偿义务。
为弥补损失,律师事务所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与平安财险上海公司签订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向平安财险上海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平安公司以该保险事故是律师私接业务所致,不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律师事务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平安公司赔偿律师事务所17.5万余元。平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朱某擅自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虹乔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的事实。本案作为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有关理赔事宜应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根据保险合同中对除外责任条款,因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理赔责任的约定,上诉人平安财险上海公司可以不承担本案保险的理赔责任,故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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