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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本月有望通过 政绩工程将受约束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赵杰   2007年10月25日 09时3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城乡规划”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下称“草案”)进入三审后,有望在28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今年4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8月,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如顺利获得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会议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之后已经比较完善,建议此次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修改得比较好,希望早日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童傅建议。同时,规划的检查与保持规划的稳定性比较重要,由此他建议各级人大应承担这一责任,定期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草案根据二审意见加入了关于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明确规定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

  就这一修改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认为,类似的修改使得新的文本切实可行,建议审议修改后尽快出台。同时,鉴于“一些地方为了政绩,盲目扩大建设规模”的现状,他建议草案应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程序和修改程序加以规范,并建议做好与相关法的衔接。

  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草案应该考虑与人口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衔接问题。

  会议组成人员竹学军,结合自己的调研建议草案应对“乡规划”的概念加以明确,并明确各乡镇都要制定乡镇域总体规划,而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选择地确定范围。同时,由于现在高污染工业开始向农村转移,建议增加内容,对“乡镇企业”要作出界定,对生产项目要严格限制。

  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在审议中成为一个热点。“我希望强调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规划的指导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认为。

  草案中针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章节涉及了主管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违规、违法问题的内容。郑功成认为现有的规定还不够完备,应该强化社会监督,“通过的城乡规划应当公布公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新良认为,草案的法律责任一章主要还是行政处分多,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较少。“尤其是政府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至少是规定得比较模糊,应该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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