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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散发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来源:中新网   2007年10月25日 14时4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海关事务 
 “印刷品进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据中国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对《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进行解读称,《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了散发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监管办法》的出台,对维护中国文化安全、促进正常的文化交流、规范海关执法工作等起到了更加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是海关对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规章。

  长期以来,海关监管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主要执法依据为海关总署1991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署令第21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规定的内容和验放标准过于简单,已经无法满足海关实际监管工作中的执法需要。制定《监管办法》不仅是海关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而且为现场统一、规范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不仅有利于提高海关的行政效率,更将对维护海关形象起到积极作用。

  《监管办法》对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规定,仍然使用了“自用、合理数量”的概念,这主要是指进境旅客携带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应仅限于本次旅途自用或国家宗教事务部门规定的限量。如超过上述限量,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征税验放;没有相关证明的海关将按照《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了散发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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