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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0月25日 15时5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国企国资 计划物价 
 “国有企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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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资企[2007]345号

各市直管及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

  现将《厦门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厦门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含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作为投资活动主体,应制定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向市国资委报备。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要求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年度投资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产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八条 禁止企业从事炒作股票、期货、黄金、外汇和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市直管国有企业非主业投资、国有资本不占控制地位的投资、埠外及境外投资等应报市国资委立项核准。

  市直管国有企业申办投资项目立项核准手续的,应当在董事会决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书面申请报告,随附董事会决议、近期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

  (二)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投资项目由市直管国有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产权收购及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直管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应当在董事会决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董事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非货币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合作方资信情况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有本条第(一)项所列投资活动的,报其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有本条第(二)项所列投资活动的,应当同时报其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纳入立项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定期向核准机关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一)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国有控制权转移的;

  (二)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国有出资人利益的;

  (三)发生其他重大情况变化,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要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相应分析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在投资决策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依本办法规定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市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加强对其下属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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