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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动车无过错赔偿10%待商榷
      来源:检察日报  庄永廉   2007年10月26日 09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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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事故发生后,有充分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没有责任,还要不要按照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10月25日,在分组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草案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同看法。

  不少委员认为,在道路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处于“弱势”地位,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律在责任的分配上倾向于照顾弱者,可以使机动车驾驶人更加谨慎,有利于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这种倾斜有两个基本前提,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南振中委员认为,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条款、各项规定,不存在过错,仍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不太妥当。

  陈士能和童傅委员的观点是,机动车驾驶员赔偿10%中“赔偿”的提法不妥,机动车没有责任为什么赔偿?刘应明委员建议把表述改一下,可以考虑改为“补助”等词。

  金烈委员认为,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总结法律施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超过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对规范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避免司法裁判随意性,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赵地、陈佳贵等委员建议,在法律中不要把比例写出来,因为各省情况不完全一样,应给各地留一个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空间。

  还有些委员建议修改这部法时再多听取社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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