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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森案:七年之久的成功引渡
来源:法制日报 陈雷
2007年10月29日 11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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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最高法院特别刑事法庭庭长塞萨尔·圣马丁近日宣布,该法庭将于11月26日就曾发生在利马的两宗杀人案以及原国家情报局私设地牢拷打案,开始公开审讯秘鲁前总统藤森。在上述案件审理结束后,特别刑事法庭还将就藤森面临的其他5宗腐败案对他进行公开审讯。
经过长达7年持续不懈的努力,因遭腐败指控而长期流亡海外的秘鲁前总统藤森近日被引渡回国。藤森引渡案虽然尘埃落定,但留给国际社会诸多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藤森案带来的一个重要启示是如何有效地开展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和个案谈判工作,此案将对各国今后的国际司法合作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
藤森案之前前后后
流亡国外近七年的秘鲁前总统藤森9月22日下午终于被引渡回秘鲁将接受审判。当地时间22日下午4时38分,秘鲁警方派往智利将藤森引渡回国的飞机降落在首都利马东区的拉斯帕尔马斯空军基地机场。23分钟后,藤森乘坐警方一架直升机,前往利马市东郊警察营地内的一所临时监狱。之后秘鲁国家监狱委员会将会为他准备一个长期关押地点,他将在那里候审,直到审判过程结束。
前一日,智利最高法院第二法庭作出终审判决,认可秘鲁方面提出引渡藤森的13项罪行中的7项,其中包括2项侵害人权罪和5项腐败罪,决定将藤森引渡回国接受审判。
藤森是秘鲁日本侨民后裔,2000年9月,前总统顾问、国家情报局主管蒙特西诺斯收买反对党议员的丑闻败露,引发秘鲁全国政治危机。2000年11月,时任秘鲁总统的藤森利用赴文莱出席APEC会议的机会在回国时转道日本,寻求政治庇护,并通过传真提出辞职,表示要长期定居日本。随后,秘鲁国会罢免了藤森的总统职务,同时秘鲁政府对藤森提出了二十多项罪名的指控。由于藤森拥有日本血统,又由于藤森在执政期间,于1996年12月17日成功解救日本驻秘鲁使馆人质事件,被日本人奉为恩人。因此,日本政府下定决心要庇护藤森。
在藤森逃到日本后的第二个月,日本政府就以他是日本移民后裔为由授予他日本国籍,同时正式承认藤森同时拥有日本和秘鲁双重国籍,而且明确表示,根据日本法律,日本公民不得被引渡到别国受审的规定,对任何国家要求引渡藤森的请求予以拒绝。
藤森在流亡日本5年期间,秘鲁政府曾多次要求日本将藤森引渡回国,国际刑警组织根据秘鲁政府的请求还于2003年3月对藤森发出“红色通缉令”,但日方均以藤森拥有日本国籍而拒绝引渡。期间,秘鲁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还到东京,要求与藤森会面,也遭到了藤森的拒绝。在这种情况下,秘鲁政府决定通过外交途径寻求国际社会的支持,他们的斡旋努力,得到了德国、意大利、葡萄牙、哥伦比亚和哥斯达黎加等国的承诺,只要藤森踏上它们的领土,就会将其逮捕。
藤森被引渡的国际法依据
2005年11月6日,藤森突然乘私人飞机抵达智利,几小时后被智利警方逮捕。2006年藤森在智利被捕案又有新进展。1月3日,秘鲁正式向智利提出引渡藤森的要求。秘鲁政府从邻国智利将藤森引渡回国的主要国际法律依据则是1981年美洲国家组织的成员国在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签订的《美洲引渡公约》。秘鲁和智利都是美洲国家组织的重要成员。
藤森抵达智利后,秘鲁政府连夜通过智利外交部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要求逮捕和引渡藤森的申请。国际社会也都站在秘鲁这一边。2006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国际反腐败大会还通过决议,要求智利司法机关和政府批准秘鲁提出的引渡藤森的要求,使其接受有关腐败和侵犯人权指控的审讯。
经过近两年的审理,2007年7月11日,智利最高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先是拒绝秘鲁政府提出的引渡藤森的请求。第二天,秘鲁当局正式向智利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9月21日,智利最高法院经上诉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批准将藤森引渡回秘鲁接受审判。第二天,藤森即被押解回秘鲁。
从藤森曲折的引渡过程可以折射出,当前引渡的国际实践和反腐败国际合作工作的困难与艰辛,同时也说明了不是简单地只要通过签署引渡公约或条约就能彻底解决一切问题,但是相关的引渡条约的订立则奠定了成功引渡的国际法基础。
反腐败国际合作不仅是一种国际刑法的司法合作问题,也是一种外交行为。藤森引渡案的成功之处还在于秘鲁政府不懈的外交努力和个案谈判。因此,该引渡案对中国的一个重要的借鉴意义在于,要把司法合作看成国家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外交努力和个案谈判工作也是国际合作成功与否的关键。
成功引渡的关键:时间工程+指控具体
反腐败国际合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从境外引渡罪犯花上5年、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不足为奇,对藤森引渡历经7年时间,可谓一波三折,充满艰辛。秘鲁政府通过长期努力,运用外交智慧、引渡策略和谈判技巧,最终实现了打击腐败的目的。秘鲁政府形象地将藤森引渡案比喻为一次“时间工程”,即充分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
此外,成功引渡藤森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秘鲁政府对藤森腐败案的指控不是笼统、空泛的,而是具体、明确的。首先,成立秘鲁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收集藤森罪证。秘鲁国会在罢免藤森总统职务的同时,下令彻底调查其执政时间的罪行。经调查,藤森在执政期间犯下了谋杀、绑架、侵犯人权及腐败等罪行,这其中包括:为铲除异己,授权制造了1991年首都利马巴里奥斯·阿尔托斯区大屠杀事件,涉嫌参与了军方杀害多名市民和学生的事件;为拉拢反对党议员而向其行贿;非法挪用上千万美元公款以中饱私囊等等。此外,藤森的家族也涉嫌腐败。秘鲁最高检察院曾以篡权和密谋罪起诉藤森的弟弟圣地亚哥·藤森,检察机关还指控,藤森兄长佩德罗·藤森、姐姐胡安娜和妹妹罗莎三人涉嫌犯有盗用公款和串通犯罪等罪行,并私自处理非官方组织10年前捐赠给灾民的大批服装。后三人逃亡国外,秘鲁检察官已发出国际通缉令通缉三人。
其次,请求引渡的准备工作扎实充分。藤森流亡日本后,秘鲁政府就开始寻求引渡藤森。虽然秘鲁国会2002年6月就已批准了引渡藤森,但准备引渡文件就用了一年多的时间,直到2003年7月才完成共700页的引渡申请。
藤森抵达智利后,秘鲁政府又以藤森在国内面临腐败、违宪、违反人权等20多项指控为由,要求智利将藤森引渡回秘鲁接受审判。当智利最高法院一审判决拒绝引渡藤森后,秘鲁政府随即提出上诉。在提交的引渡补充申请中,秘鲁政府还提出了藤森应对1992年利马市“米格尔·卡斯特罗”监狱暴动屠杀案负责,在这起屠杀案中至少有42名囚犯在这次行动中被处决,藤森被控犯有谋杀罪。
第三,不懈努力,锲而不舍。藤林引渡案可谓一波三折,充满艰辛。从一开始,秘鲁政府就做了比较充分的引渡准备,而且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
尽管秘鲁和智利两个邻国外交关系一直比较紧张,但秘鲁政府仍然坚持引渡的立场。在近两年的引渡过程中,引渡工作也一直不很顺利,引渡申请数次被拒绝。特别是今年7月,智利最高法院一审判决拒绝秘鲁政府的引渡申请,几乎致使引渡工作失败。但秘鲁政府没有气馁,而是在认真研究了智利司法当局的驳回理由的基础上提供了更为充分的引渡补充依据。最终得到智利最高法院的认可。据报道,该案判决书长达212页,而在近两年的审理中,智利最高法院进行了无数的调查和听证会,与案件相关的卷宗加起来有2.5万页。
红色通缉令的局限
藤森引渡案的另一个重要启示是,应当注重通过司法合作的方式进行国际合作。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继续发挥国际刑警组织在追缉逃犯的作用毋庸置疑。但也应当认识到,国际刑警组织只是各国警察机关之间一个松散的合作组织,它不是一个“超国家”的司法机构或执法机构,只能“在各国现行法律的限度之内”开展合作。在引渡合作方面,一般仅限于向各成员国转发对在逃人员的通缉令和拘捕令,并搜集和交换有关在逃人员下落和踪迹的信息。其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只是一个临时拘留的措施,对于大部分成员国来说,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藤森在流亡日本期间,秘鲁政府通过国际警组织对藤森发出了“红色通缉令”,但始终没有发挥作用。最终,还是以司法合作方式,通过严格的国际引渡程序将藤森引渡回国。
国外警察的合作权限十分有限,而且受制于政府(司法部)和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警察还要听从检察官的指挥。从中国的实践来看,如浙江大贪官杨秀珠虽然通过国际刑警的“红色通缉令”在荷兰被拘捕,但如果要将其押解回国受审,还必须通过司法合作的方式方能凑效。
因此,要在继续发挥好公安机关利用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在追逃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更多地鼓励运用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合作机制,司法机关尤其检察机关应当走在追逃和追赃的国际合作第一线,让检察机关在主动引渡和境外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合作中发挥积极的主角作用。
引渡替代措施机制:寻求多形式合作
目前中国同一些西方主要国家尚未签订引渡条约,而这些国家又往往是一些贪官主要的逃亡地。藤森引渡案带来的另一个重要的启示就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要善于摸索有效的合作方式。
目前,中国除批准加入一些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外,已与33个国家谈判和签署或草签了引渡条约,其中只有22项引渡条约生效。因此,在国际司法合作中,中国与多数国家,尤其是刑事外逃人员较为突出的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和多数欧洲国家尚未签署引渡条约。因此,除了要注重与其他国家签订和执行好双边和多边的引渡条约或公约外,还应当摸索无引渡条约情况下的引渡及其替代措施,完善中国的引渡制度和引渡替代措施机制。
近年来,中国也积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引渡实践,例如今年5月中国从日本成功引渡涉嫌挪用公款案犯袁同顺;此外,中国还实践了遣返等引渡的替代措施,如2004年中国从美国成功遣返贪污、挪用公款案犯余振东等,这些都是值得认真总结的典型案例和推广的成功经验。
所谓无引渡条约情况下的引渡,是指根据互惠原则或视国际合作的需要,即使两国没有签订正式的引渡条约,一国接受另一个国家的引渡犯罪嫌疑人请求,经司法或行政审查后,作出准予或拒绝引渡的决定,移交或拒绝移交被引渡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方式的引渡与一些国家实施的以引渡条约为前提的引渡(理论上称为“条约前置主义”)相对应。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倡导的最广泛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许多原来坚持以引渡条约为前提的国家,如英美和欧洲国家逐步转向于在互惠条件下进行引渡,无需考虑是否签订过引渡协议。因此,对于这些国家,中国可以加强与他们的合作,摸索无引渡条约情况下的引渡。
此外,还可摸索和探讨引渡替代措施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主要方式有:一是以通过对非法移民或非法滞留者送回原国籍国为主要手段的遣返。因为多数刑事外逃人员是以“旅游身份”或虚假护照出境的,其在逃往国属于非法移民或非法滞留者,应予遣返;二是驱逐出境。对于非法移民或在逃往国也犯了罪,逃往国可以在审判之后依法予以驱逐出境。而刑事外逃人员一般都有洗钱和欺诈等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与逃往国均有牵连,在逃往国也属于犯罪行为。对于驱逐到第三国的刑事外逃人员,中国可以通过与第三国开展的执法合作等方式,将其押解回国受审;三是借鉴“欧洲逮捕令”制度,可以尝试与一些周边关系比较密切的国家建立执法合作机制,通过签订条约等方式,探讨实施简便易行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逮捕令的方式,将逃往这些国家的犯罪嫌疑人由该国警方协助逮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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