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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先解决法院“执法难”
来源:新京报
2007年10月29日 15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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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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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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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作报告时表示,最高法院着力完善执行工作监督机制。其中,正在完善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收集全国各级法院每年200多万件执行案件的每一个步骤、程序和措施,社会公众通过一定方式可全程查询收录的案件。(10月26日新华社电)
自上世纪末最高司法机关发动“执行大会战”以来,司法机关于“大会战”之外,着意推进了不少制度改良,尤其在基层法院,各类改革措施层出不穷,媒体报道的有关执行率的数据也在持续上升。但现实中,申请执行人叫“难”之声仍时常耳闻,“拍卖判决书”的报道也不时可见。
民事执行到底还难不难,当然不能偏听个别申请执行人的诉苦与抱怨,也不能只听司法机关的说法。相对而言,如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及时维护和保障,因而有所抱怨,这既是公众的权利,也是对司法机关的一种监督形式。如果一些基层司法机关漠视“执行难”的现实,甚至夸大虚报战绩,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一些地方之所以“执行难”成为顽症,已不单单是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执行难”,从法律到规章到司法解释、乃至最高司法机关的各色文件都出现了“执行难”。如果“加强”、“完善”、“深化”仅是文本上的“汇报用语”,“要求”、“应当”、“严禁”、“不得”等也只停留在法律文本上,“执行难”势必还会长期存在。因此,致力于“推进执行公开”、“建立执行告知”等非常重要,同时要引起重视的是,这些执行程序中的公开制度和告知制度,都必须从法律文本上走到现实生活中去,从纸面上走到大地上去。
人们相信执行之所以“难”,既有“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找、执行协助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表象,又有地方保护、部门利益、司法行政化等更深层的体制之弊。执行体制的改变难以在一朝一夕之间得到改观,这需要法院、立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持续的努力。但那些来源于法院内部的“执行之弊”,是可以由法院单方推进的。比如“执行公开”与“执行告知”就与行政干涉、地方保护等没有太大的关系。“执行难”在很大程度上,其实也直接表现为要求法院执行法律、法规之“难”。如果个别法院在依法办案、依法执行上都不积极、不主动,都显得“很难”时,申请执行人肯定会觉得难。
对现实中的“执行难”,各地司法机关还可以反思是否已经穷尽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手段。除了那些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特殊案件,其他案件的执行应当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都不乏解决之道。毕竟,严重阻碍民事裁判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对责任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任人,还可以追究刑事犯罪。如果法律上明文规定的这些执行措施,未被运用或未被依法运用,“执行难”就很难有大的改观。
鉴于最高司法机关的“要求”、“应当”、“严禁”、“不得”等也经常遭遇“执行难”,倒不妨优先考虑解决基层司法机关在执行程序上,有违法或不当的行为的法律追究机制。如果一些基层法院不依法公开或不依法告知,又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再多的“要求”恐怕也将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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