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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法案改变了什么
      来源:新华社   2007年10月30日 15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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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律师法和节约能源法。

  城乡规划法引领中国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意义深远。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法律出台的背景时表示,城乡规划法将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

  在总结现行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了提高今后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城乡规划法还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此外,为了提高规划的执行力,城乡规划法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修改民事诉讼法 破解“申诉难”与“执行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新法案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新法案针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而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样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新法案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处罚增加了部分条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新法案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针对实际工作中异地执行面临的困难,新法案还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新修改的律师法

  五大“关卡”严管律师

  修改后的律师法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案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

  首先是严把律师“准入关”。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提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等材料。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等。

  其次是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根据新修改的律师法,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三是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应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等。

  四是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此,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是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包括: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等。

  节约能源法全面修改

  着力突破能源环境瓶颈

  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节约能源法为我国科学发展再添法律利器,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

  新的节能法在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能法相比,新的节能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同时,新的节能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有较大变化,进一步规范了工业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并针对当前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对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新增了有关节能管理规定。

  为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新的节能法还专门新增“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并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包括制定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实行淘汰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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