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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解读新《律师法》,打官司成本降低了
来源:苏州日报
2007年10月30日 15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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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一到位于人民路永霖大厦的律师事务所,丁奕就赶紧打开电脑,浏览起中国律师网。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丁奕希望尽快了解,经过修订的《律师法》,会在哪些方面有新的突破。正在网页上细细浏览,同事递过来了几页纸,正是新修订的《律师法》较之老版增添或修改的具体内容。原来,在丁奕未到事务所时,同事们早就热议起新版《律师法》了。与此同时,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的处长施卫兵也认真阅读了新版《律师法》。在采访时,这些业内人士均表示.新修订的《律师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而言,则更加利于对律师行行业的监管。
解读之一 律师查阅资料告别门难进、脸难看
【对应法律条款】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我们律师查个资料翻个档案多不容易啊!”谈起自己在这方面的经历,丁奕颇有感触。她介绍,曾有一次想到某医疗机构查看当事人的病历记录。虽然相关证件、手续都办理齐全,可档案室的人就是不让看病历记录。甩下一句话,“要找我们院长的!”当丁奕和同事找到院长,院长了解原委后表示具体的事情都是由办公室经办,还是找办公室主任比较合适。两位律师在医院里转来转去,好不容易找到了办公室,谁料,办公室主任出去开会了。“就这么简单的一件事,我们却前后跑了好几趟。”丁奕表示,关于这一条,老版的《律师法》规定得比较笼统,而新修订的《律师法》则明确“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此外,可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也是第一次被明确。丁奕说,此前,一些单位仅仅愿意把资料借给律师摘抄。还有一条也比较重要,过去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须经当事人同意,若当事人不愿意,律师就很难开展工作。而新修订的《律师法》删除了这一前提,对律师们在具体调查过程中的权限给予了充分明确。
解读之二 律师办案效率提高 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望降低
【对应法律条款】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在丁奕看来,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是一步重要的跨越。从律师的角度而言,工作效率必将得到提高。她介绍,过去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嫌疑人,需要整理谈话记录。可在大部分看守所,律师往往只能隔着玻璃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和当事嫌疑人沟通。这样一来。对话的是电话两端的人,负责记录谈话的律师就比较辛苦,只能听得到电话这端同事的话语,当事嫌疑人的话需要通过同事转述。这样的谈话记录自然很难得到当事嫌疑人家属的认同。律师只能用好几个工作目来进行谈话记录的整理和确认。丁奕认为,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为律师们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创造了条件,而这同时也意味着替当事人减少了诉讼成本。
解读之三个人可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
【对应法律条款】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可开办律师事务所是新修订的《律师法》的一大亮点”,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的处长施卫兵表示,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他介绍,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事务所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一个律师投资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由投资律师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其法律性质类同于一人投资的企业,但不同于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近年来.各地先后颁布了有关个人律师事务所组织管理的地方规章。个人所最早在海南省试点,现在苏州也已展开。“目前,苏州共有四家个人律师事务所,市区一家,其他三家分布在太仓、昆山和常熟。”
施卫兵同时介绍,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律师的处罚方式规定更为细化,并还增加了经济处罚的手段。“原先处罚分为警告、停业、吊销律师执业证。”施卫兵表示,对律师进行警告处罚,往往收效甚微,而停业、吊销律师执业证又是比较重的处罚,现在新增了经济处罚手段使得层次更加丰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便于用行政处罚的手段,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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