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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今年年底前有望出台
来源:法制网
2007年10月30日 16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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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证券期货
“
合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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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介绍,证监会目前正在抓紧制定《合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估计年底前出台”。这表明,自2005年7月底对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工作基本暂停之后,将要重新启动了。
审批将重新启动
种种迹象表明,此轮的启动将是在一种全新的环境下展开。
一方面是外因。依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国已在金融服务的各个方面逐步放开了对外资的限制。今年5月,中美第二次战略对话达成共识,中国将在今年下半年,不仅取消对新的外国证券公司的准入限制,重新开始审批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而且将允许外资证券公司在华扩展经纪、自营以及资产管理业务。
二是内因。本土券商经过为期两年的综合治理,风险基本化解,第三方存管等制度得以推进。尤其是,得益于近两年的股市行情,券商靠着经纪业务赚得盆满钵溢。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券商已盈利约1500多亿。
合资券商现状
虽然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多次表示,“对合资的证券公司,证监会一直是持欢迎和鼓励的态度。”但是,合资券商在实际的运作中却并不尽如人意。
2002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之后,至今仅有华欧国际、海际大和、高盛高华和华安美林等4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
这几家合资证券公司外方多是在国际上实力处于中上游的券商。这些券商愿意采用合资、合作方式进入我国,抢占先机。资深投行人士中信建投的徐子桐告诉记者:“像美林、高盛等世界最富盛名的国际顶级券商,虽然也正积极在中国寻找合作伙伴,但他们与国内券商的合作还未进入实质性阶段。他们可能更愿意以独资的方式进入中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长江证券和法国巴黎银行合资,成立于2003年11月。作为首家获取主承销资格并正式开业进行市场运作的中外合资券商,已于今年6月13日悄然解体。
外资如果以合资的方式在华开展业务,控股权之争难以避免。2006年年初,瑞士银行在获得中国政府批准并以人民币17亿元参股并实际控制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北京证券从此更名换姓。舆论为之哗然。
内资券商的机遇与挑战
“券商得益于牛市行情,赚了不少的钱,只能说做大了,但远不能说做强了”,徐子桐一针见血。而且,“这些钱基本上还是来源于最为传统的经纪业务,其他挣钱的门道基本上并没有多少长进”。外资进入中国,在给本土券商带来资金的同时,会带来管理上的先进理念和技术。
知名证券律师宣伟华女士认为,好处还在于“合资券商做QDII业务,要比中资券商有优势,因为他们对于在中国以外的投资比中资券商更有经验”。依据证监会今年7月5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允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目前,已有银行、保险、基金的集合理财项目投资境外市场,下一步就是券商了。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这些集合理财项目投资境外时,必须选择一家境外投资顾问。宣伟华认为,合资券商在这方面可以提供更多便利。
其实,最大的好处还在于对“本土券商治理结构的完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博士直言:“国内券商大多由国家资本控股。上市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这些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大多是国资控股的,这种同质化的现象必须尽快得以改变。外资参股本土券商,将有助于其治理结构的完善,使其尽快市场化,从根本上提高其竞争力”。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张开平研究员对此有同感,他认为同质化现象不改变,将会严重制约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但也有业内人士分析,大门大开后带来更多的是挑战。如果外资以独资方式进入,其经营理念、服务模式和本土券商分食,对本土券商带来的冲击将会更大。不过,“合资对这些外资可能更有利,毕竟本土券商有着得天独厚的许多资源,这些是外资不具备的”。宣伟华律师认为,“独资可能性很小”。
本土券商走出去
在大门开放引进外资的同时,本土实力雄厚的一些券商也在想法设法“走出去”。依据证券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这为本土券商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5年7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在香港设立经营机构,之后,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获准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港元。2007年5月7日,中信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已完成对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增资2.8亿港元的相关工作,中信香港更名为“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分析人士认为,中信证券积极开展境外业务,将为该公司赢得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更多元的收入来源,提高业绩稳定性,降低单一市场系统风险对公司业绩的不利影响。
事实上,中信证券并非惟一走出去的券商。据记者了解,早在其之前,已有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南方证券、光大证券和招商证券等几家券商,通过各种形式纷纷在海外设立了分支机构,并取得了一定的经营业绩。
但是,强大并不只是走出去一条道,强大也来自于自身,中信建投的徐子桐认为,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还应当再适度放宽,尽快摆脱单纯以收取佣金为主要财源的经营模式,投行业务、直接投资都应是收入的增长点,尤其是加强制度建设,尽快推进包括保证金独立存管在内的多项制度。
来自太平洋证券的分析认为,将要出台的《合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可能是对2002年《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完善,除了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排除放宽外资持股比例、业务范围。现在依据设立规则成立的合资券商,其经营范围主要是债券的经纪、承销和自营,A股的承销,外资股的经纪和承销,但不包括A股的经纪、自营和资产管理。如果以后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境内证券的竞争将会日益加剧,一些实力弱小的券商将可能被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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