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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为何禁“无偿”未禁“低价”?
      来源:三秦都市报  彭联联   2007年10月30日 16时2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节能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10月29日新华社)。对此,不少网民质疑,为什么仅仅禁止“无偿”提供能源而不禁止“低价”呢?如果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低价提供能源,不仍然是一种“福利腐败”吗?

  笔者看来,这是由节约能源法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节能法主要是以法律形式倡导节约能源的社会意识和风气,杜绝能源管理上的漏洞。能源生产和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造成能源管理上的漏洞,职工在使用能源时没有节制,必然造成能源的大量浪费。只有实行有偿使用,使能源消耗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才能提高人们的节约意识。

  诚然,能源生产经营单位“靠山吃山”式的“福利腐败”,是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破坏了社会公平,损害了公共管理部门的信用。但是,节能法作为一部专门法律,它只能把“节能”作为自己的主体追求,不可能面面俱到,也无法承载太多的任务。

  其实,能源消耗的开支对于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福利来说,只是九牛一毛,无论是无偿、低价还是统一价使用能源,其实都不能从根本上抑制“福利腐败”,即使用统一价收取福利垄断行业职工的能源使用费,单位还可以发放更高的补贴对职工的“损失”进行弥补。这些问题显然已经超过了节能法的规范范畴。

  “福利腐败”实质上是一种“垄断腐败”,源于垄断行业的成本软约束,长期以来,垄断性行业的成本核算都是由企业自己说了算,要想知道这些垄断性行业的成本到底有多高,简直比登天还难。要消除“福利腐败”,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让成本过高的企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威胁,只有面临激烈的竞争,那些垄断性行业才会自觉减少和放弃“垄断福利”,“福利腐败”才有消除的可能。而这些远不是节能法所能够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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