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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案又一案犯行贿受贿630万获刑18年
      来源:生活新报   2007年10月31日 09时2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胡星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继昆明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原处长陆炳先、昆明市园林局原局长翟建国受审之后,第三起进入审理程序的“胡星系列案”近日一审有果。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陈正贵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罪名是行贿和受贿两条,涉及金额则是630万元,其中,包括30万元人民币和600万港币。

  毕业后飞黄腾达

  陈正贵是四川达县人,出生于1964年5月3日。大学毕业后,他进入云南省交通厅工作,由此开始混迹于云南和昆明市的官场。1989年,他读上完了研究生,15年后的2004年,又报读了清华大学的EMBA班(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最风光的时候,陈正贵头上罩着许多耀眼的光环: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昆明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同时,与城市建设配套的多家相关企业总经理的职务,也由其担任。另外,他还曾经是昆明市的政协委员。

  结识胡星开始贪腐

  此间,他与胡星结识,由于胡一路升迁,调动频繁,二人之间并没有过直接的上下级关系,但相处得不错,是比较好的“朋友”。

  但正是这种“朋友关系”葬送他。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1997年至1999年间,尚不得志的陈正贵积极谋取自己的调动、升迁,为此,他找到自己的“好朋友”胡星帮忙。当时,胡的职务是昆明市建设委员会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一番私下的勾兑和运作,陈正贵得尝所愿。为“报答”胡星,他拱手送上了人民币30万元。

  在8月28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出公诉时,所指控的另外一笔金额更大的罪行是:2004年至2005年间,陈正贵利用担任昆明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开发国道昆明东连接线的项目中,以借为名,向深圳市的一家投资集团索要了港币600万元。法庭上中,被告陈正贵的态度是,对前一笔30万坦然承认,但对于这第二笔600万的受贿,则坚持称属于“借款”,不构成犯罪。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其辩解纯属狡辩,指控事实成立。

  对于判决表示接受

  近日,在综合案件全部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昆明中院认定被告人陈正贵构成了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全部罪名,判决陈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决定两罪并罚,处以有期徒刑18年,相关赃款予以追缴。同时,还处以了一定的罚款。

  记者从相关方面获悉,对于这个判决,陈正贵表示接受,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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