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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成为行政机关的执行局
来源:新京报 张树义
2007年10月31日 09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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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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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执行难,法院与行政机关相互推诿,根子在司法的行政化。在申请执行案中,法院所应当扮演的角色是裁断,而不是执行,法院只应审查是否可以或应当执行,具体执行还应当由行政机关做。
行政强制法草案正在热议之中,浙江法院“拒受非诉行政执行案”又引发争议。事情缘于今年8月18日,浙江
省高院官员提出,诸如违章拆除、恢复耕种、责令停产等非诉行政执行案容易激化矛盾,同时由于执行效率不高,容易使法院陷入两难境地。为此,各级法院一定要严把受理关,明确了六大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不予受理的标准和依据,以此敦促行政执法机关积极作为,也为法院日益加重的执行任务减负。(昨日《法制日报》)
浙江法院的做法自有其道理,但如果对其进行合法性审视,此种做法并不妥当。行政领域中的法定义务如何实现,早在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中就确定了基本模式: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是原则,自己执行是例外。这一模式已被审议中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所采纳。之所以确立这样的执行模式,是因为行政强制执行是用强制手段实现某种状态,故此可能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了慎重起见,在“实现”之前,加一道司法审查关。
然而,这样一种强制执行的模式却在实践中遇到了难题。
一是出现申请执行案数量多于诉讼案的怪象。非诉执行案涉及房屋拆迁、土地执法等诸多领域,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大量此类案件,仅浙江省高院统计,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逐年激增,每年增幅平均达30%。2006年,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已递增至20497件,与行政诉讼案件之比达到5.5比1。
二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易产生矛盾案件,习惯选择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来解决。尤其在一些敏感案件的执法上,部分行政执法机关消极执法,致使前期监管不到位,没有将违法行为处置在萌芽状态,直到大量违法行为发生或已经产生严重后果后,才予以处罚。而此时,这种案子往往成了“老大难”的“骨头案”。那些能自动履行或比较好执行的案子,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会下力气办好;一些难执行,矛盾争端多,又容易引起群众不满的案件,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则往往申请法院执行。而这种案件即使到了法院也难以执行,再加上法院执行人员有限,法院的执结率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这是一个“中国式的问题”,也是行政强制法需要面对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应当说,目前中国的执行模式是具有可行性的,试想,对行政领域中的执行问题如果不加以司法控制,任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那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就会“裸露”在行政强制力面前,缺乏必要保障。
这些问题出在“执行”,但根子却在“行政”。破解此类难题的关键,是要解决司法的行政化问题。必须要明确,法院不应成为行政机关的“执行局”。在申请执行案中,法院所应当扮演的角色是裁断,而不是执行,法院只应审查是否可以或应当执行,具体执行还应当由行政机关做。这里,司法的角色只是相当于发给行政机关一个“执行通行证”,断不能审查之后帮助行政机关去执行。
当然,对于法院的“去行政化”,最为重要的是依法加强制衡行政权力的能力。司法对行政的附属地位才是“执行难”的症结所在。但如何增强司法对行政权力的制衡能力,这道难题只能交给立法机关来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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