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刑辩律师“自由会见权”终于...
·内地与澳门相互司法协助范围...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凸显十大...
·新律师法于明年6月1日施行
·民事诉讼法修改:直击申诉难...
·律师法等四部法律获全国人大...
·律师营销调查报告综述
·医改方案融合九份专家意见稿...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
 
 — 新法速递 ———————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十一...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宁夏出台规定:擅自动用救灾物资者将追究刑责
      来源:新消息报  张艳丽   2007年10月31日 10时1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救灾物资”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正式出台。《细则》中明确规定,擅自动用救灾物资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对救灾储备物资的订货与采购、接收与入库、调拨与出库、使用与回收及奖励与处罚等内容做了规定。要求救灾储备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细则》中规定:遇特大自然灾害,需紧急采购救灾物资时,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财政和发改委采取议标的方式进行紧急采购,确定与有关生产厂家商定签订紧急购货协议。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与使用须严格履行逐级审批手续;由受灾市、县(区)民政部门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出现擅自动用、馈赠、出售、出借、交换救灾储备物资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全国人大内司委建议户籍法列入下届立法计划
·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乌鲁木齐限定市民只可更改一次姓名
·广州规定骨灰存取须实名 严禁装进棺材二次土葬
·我国将根据巴基斯坦需要调整救灾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