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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死刑犯执行前可见近亲属 有心脏病不安排会见
来源:新法制报 倪艳芬、吴红萍、刘太金
2007年10月31日 13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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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死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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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近亲属人数为4人以下,此举在江西属首次
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大都希望能够见上亲人最后一面,今后,这种要求不再奢望。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制定了《关于死刑罪犯执行前会见近亲属的有关规定》(试行)。据悉,此规定在全省尚属首次。
死刑犯执行前可申请见亲属
该规定明确,死刑罪犯执行前可以会见近亲属与其交谈,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定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如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会见人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制作笔录。
根据规定,公、检、法、司各部门共同负责安排死刑罪犯与近亲属会见时的具体事宜,人民法院确定会见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死刑罪犯的近亲属、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由审判人员主持会见;公安机关负责保护会见的安全、秩序;检察院负责派员现场监督会见情况;人民法院负责对参加会见的近亲属范围、具体人数进行审定。原则上,会见近亲属的人数为4人以下。
有心脏病近亲属不安排会见
会见前,人民法院应告知死刑罪犯的近亲属,如果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不宜参加会见,以及会见时应注意的事项,并由其签署会见风险责任书。死刑罪犯的近亲属持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安全检查并经审判人员准许,方可在指定时间进入指定的会见场所参加会见。会见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宣布会见结束后,其近亲属应及时疏散,必要时公安人员应将其近亲属驱散、处置。
律师:有利减少家属的对立情绪
“这有助于死刑罪犯家属及社会公众感受到司法的人性关怀,从而消除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君宝认为,萍乡中院试行死刑罪犯执行前会见近亲属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创造和谐社会的基本法治理念,有利于减少家属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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