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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体检机构出具假证明最高可罚五千元
来源:北京青年报 赵新培
2007年10月31日 13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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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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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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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卫生部在网站上公布的《体检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体检机构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故意出具虚假体检结果,有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的,将被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为加强对体检机构的管理,规范体检行为,提高体检质量和水平,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拟定了《体检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体检机构要逐步实现体检服务的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并做好电子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体检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以及安全保密。未经受检者同意,体检机构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体检机构对受检者的个人体检信息保存时限参照有关病历的保存时限执行。
《办法》中第三十九条明确,体检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体检机构出具虚假体检结果或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或有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的,卫生行政部门都将对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另外,《办法》中要求体检机构应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条件在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体检范围和项目内开展体检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体检机构必须配备急救器材和药品,制定急救应急预案。该《办法》还强调,体检机构对受检者实施有创检查(特殊检查)时,应预先告知受检者并与受检者签订知情同意书。除进行急救外,体检机构不得对受检者进行治疗,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一般医疗处置除外。体检机构不得出售药品、保健品、保健器械等。
取得外出体检许可的体检中心,应于每次外出体检活动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备案,包括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和检验检测方面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医疗废物处理和体检现场检后清洁、消毒的设施及方案等。外出体检涉及放射检测的,必须使用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专用体检车。专用体检车必须通过卫生技术检测部门检测认证并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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