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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专家被劫杀案判决引争议 广州中院判后答疑
来源:法制日报 游春亮
2007年11月01日 08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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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卿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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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知名胃肠恶性肿瘤专家、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著名教授、博士生导师卿三华因“撞车帮”制造事故,他在下车查看时被连人带车掳走,在逼问银行卡密码未遂后,卿三华被活活殴打致死。10月26日上午,这起广受关注的案件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5名凶手中一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人获无期徒刑,其余两人分获14年和15年有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家属34万多元经济损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06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谋钦、周国华、阳秋勇、刘青峰、阳志刚与尹剑龙、廖纪友、阳锡庚等人(均另案处理)合谋抢劫后,携带封口胶、铁管等作案工具,乘坐一辆金杯牌面包车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碧海湾附近路段,以故意撞车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乘被害人卿三华下车察看之机,将被害人挟持至该面包车上,抢走被害人的本田小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5000元),被告人阳志刚、同案人阳锡庚驾驶被害人车辆进行销赃。其余被告人及同案人尹剑龙等人采用绳子、封口胶捆绑手脚及殴打等手段抢得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及银行卡一张。因被害人所讲银行卡密码不正确,被告人周国华与同案人尹剑龙等人再次以拳脚踢打、持铁管和羊角锤击打以及用被害人的衣服扼嘴等方法逼问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导致被害人卿三华死亡。随后,同案人尹剑龙等人及本案五名被告人共同商议将被害人的尸体进行掩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卿三华系被他人钝性暴力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这起抢劫致死案件是八名案犯所为,其中五人为在案的五名被告人,其他三人尚未归案。法院作出判决:周国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谋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阳秋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青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万元,阳志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宣判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强烈反响。近一段时间来,国内一些报纸及网站对卿三华受害案一审判决结果有不少评论和意见,有人不解为什么如此恶性的案件不判死刑立即执行;有的认为法院“少杀慎杀”适用过度,该杀的没有杀。针对这些意见,记者今天专门采访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荣康,他就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及相关问题进行了阐释和说明。
记者:近期媒体报道了广州中院审理的卿三华教授被抢劫致死一案,公众对该案的判决结果有一些争议,不少专家学者也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发表了意见,请问黄院长对此有何看法?
黄荣康:首先,我们欢迎媒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人民群众和媒体对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监督,不仅能促进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平,也能促使法院更好地实践司法为民的宗旨。
其次,我们认为,此次媒体以及网民对卿三华案件的评论体现了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关注司法审判,传媒为司法监督广开言路,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现。就卿三华受害一案的判决结果,很多网上评论都理性客观地提出了“为什么不杀”这个问题,这说明很多人已经在理性地对法律问题进行思考。法院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公开宣判、公布判决文书、判后答疑等方式,说明判决理由、释法明理,并通过案例进行法制宣传,以惩恶扬善、促进社会和谐。
卿三华教授是国内知名的医学专家,德高望重,医术精湛,他的受害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轰动。该案起诉到广州市中院之后,法院对该案十分重视,合议庭、院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理。判决是经过认真核查证据后审慎作出的,是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时间的考验的。
记者:请问判决中的“另案处理”是什么涵义?
黄荣康:前述判决中对同案人尹剑龙等三人均作“另案处理”,所谓“另案处理”在判决中的涵义一般是指该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尚未将嫌疑人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亦未一并起诉在逃嫌疑人,法院须待日后同案人归案后另案审理。
记者: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如此恶性的案件而主犯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请问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黄荣康:法院针对案件侦破后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些都在判决结果中有所体现。经法医鉴定,卿三华的死因是钝性暴力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从目前案件证据来看,被害人死亡是由五名被告人和三名同案人共同造成,已归案的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均指证因被害人所讲密码不正确,一在逃同案人再次先后持铁管和羊角锤击打被害人,被告人周国华协助以拳脚踢打及用衣服扼嘴等方法逼问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导致被害人卿三华死亡。从现有证据看,尚不能证实被告人周国华是致被害人死亡的最主要责任人。被起诉的五名被告人中,第一被告人刘谋钦并非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且有坦白同种罪行的酌定从轻情节;第二被告人周国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伏法;第三被告人阳秋勇并非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第四被告人刘青峰负责开车,未殴打被害人;第五被告人阳志刚负责销赃,未殴打被害人,且仅参与一宗犯罪。
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以及前述情节,依法对参与动手殴打被害人的被告人周国华在量刑时适用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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