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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原则通过明确地方政府总监管责任
      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2007年11月01日 09时2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食品安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在今夏“中国制造”质量风波之后,中国食品安全领域的一次重大立法已开始启动。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称“草案”)。

  据了解,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在年底前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明年施行。

  从“卫生”到“安全”

  这个旨在为加强食品安全提供严格法制保障的行业“大法”,相对现行《食品卫生法》,在范围上做了很大扩展。

  一位参与此次法律修订的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草案条款涵盖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卫生,开始扩展到人体健康、安全的新高度,这样更符合国际视野和国际惯例,修订的角度更宏观、视野更开阔。

  据了解,该法的修订可谓旷日持久。从动议修法到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已经历时三年。“虽然从卫生到安全只有两字之差,但变化很大,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上述人士透露。

  此次草案的出台符合食品安全法律修订的国际大潮流。目前,包括美国、日本和欧盟诸国在内都在纷纷加强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修订工作。

  “这次修法也是民众所期待的大趋势,‘两会’期间有1000多位人大代表呼吁进行食品安全的法律修订。”一位食品安全监管官员向本报透露。

  近来食品安全问题凸显,修订食品安全法显得必要和可行,但其中面临的难题也很多。“像很多规律性的问题、国外的一些做法,及管理体制问题等都是较难的问题。”上述食品安全监管官员称。

  明确地方政府责任

  据了解,此次草案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设置,其中包括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即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同时要求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

  此外,草案还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查验记录制度、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修订案强调加强食品进出口质量管理。

  有质检总局官员近日对媒体表示:这次修法扩大了安全面,把食品安全本身向老百姓安全、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高度提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力度“已经不可同日而语”。

  上述参与修法人士也表示,草案的拟订参考了国外食品安全制定标准,对食品危险的评估有了制度保障,从而为管理大政方针提供参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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