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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实行单轨制不是转变是回归
      来源:南方都市报  王琳   2007年11月01日 10时3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拆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深圳每年都有百万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拆迁面积,涉及数千户居民、企业。这些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地拆迁问题,在物权法实施后受到了广泛关注。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不一致,实行了6年之久的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在修订,将于近期出台(见昨日《深圳晚报》)。

  

  为公者要考虑城市建设的扩张、经济环境的改良,为私者多顾虑居住环境的好坏、个人利益的得失。二者对冲,能相互妥协还好,妥协不成,则纠纷必起。要定纷止争,构建和谐,就得先拿出一套公正公平的标准与程序来。自然,我们不可能从《物权法》上找到有关征收与拆迁的具体操作规程,《物权法》只是为政府征收指明了方向。诸如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如我们所知,《物权法》从10月1日起已经施行。那么现在的问题便在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由哪部法律来规定征收的权限与程序?征收的权限与程序又当如何设计?拆迁补偿的标准又如何确定?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都对与《物权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翘首以盼。昨日,有本地媒体援引了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人士的说法,证实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在修订的消息。据称,这次修改是根据《物权法》在原条例的框架基础上进行的,条例修改后将易名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及拆迁补偿安置条例》。这位“消息灵通人士”还披露说,“今后的拆迁都变为政府征收,政府不存在商业性拆迁。”

  我相信这一信息是真实的,只不过,该人士对新《条例》的分析并不正确。其一,拆迁和征收并不是两个相互替代的概念。拆迁以征收为前提,没有政府的征收行为,就没有拆迁。但如果土地并未被使用,政府仅仅是征收尚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也就不存在拆迁。所以,不是今后的拆迁都变为政府征收,而是拆迁必须以政府征收(而不是商业征用)为前提条件。

  其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拆迁双轨制(政府因公共利益工程实施拆迁和开发单位因商业利益实施拆迁),凸显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对国家征用法律的公然违背。法定的拆迁模式只有单轨制(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拆迁),而且一直坚持了单轨制。在《物权法》出台之前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规定的也是,“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很显然,这里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只有政府才能代表国家并且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来行使征用权。

  土地征收是一个行政法律关系,其主体要求一方必然为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没有任何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作为商业机构的代理,向公民实施土地征收,更不用说任由商业机构来负责拆迁了。我们的确看到,实践中,地方政府向开发商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几成惯例,这实际上是将商业征用和商业拆迁混同于国家征收和行政拆迁。当开发商摇身一变成为“拆迁人”时,也就意味着开发商在某种程度上已获得了一种超越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权,原来平等的“商业征用者”与“被征用者”的关系,被异化成“行政征收者”与“被征收者”的关系。一部行政法规某些时候也在事实上变成了一部假行政之名行商业之实的不平等的民事法规。

  公然违背法律的拆迁双轨制是个现实的存在,但存在并不等于合理,更不等于合法。如今要由“拆迁双轨制”回归“拆迁单轨制”,这并不是什么拆迁模式的转变,而只是对既往违法拆迁行为迟到的矫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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