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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不能“为打赢官司不择手段”?
      来源:工人日报   2007年11月01日 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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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道德”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据10月28日新华社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将律师职业性质明确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首次写进《律师法》的“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能否成为律师职业的核心价值观呢?此问一出,估计不少律师会发笑:我们何时不是口念公平与正义?何时不是以正义的使者自居?

  然而,自居是一回事,现实却是另一回事。人们对于律师的感情通常是复杂的,一方面大家的生活需要这些人,另一方面又对他们保持着十足的戒心,认为这是一群以自我获利为最高信条的人。

  这样的观念不仅存在普通人的头脑里,甚至也是不少律师的“工作信条”。“律师也要吃饭,也不免要把法律服务作为谋生的手段。但是,挣钱绝不应当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惟一目标,他应始终想到社会的利益。”这是美国大律师戈帕尔吉·梅罗特拉的名言———看来,两难的选择并非中国独有。

  本次修订的《律师法》,从严把律师“准入关”、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对事务所的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强化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这将杜绝一些“为打赢官司不择手段”的行为发生,对净化律师队伍起到很好的作用。还有,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将“入法”、扩大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等扩大律师权利的规定,也将加大律师的作为空间。但要看到,目前对律师独立性伤害最大的权力干扰方面,我们还需要做不少工作。

  笔者常听到一些律师抱怨,少数基层法院总是把律师视为“敌人”,吆来喝去;即便一些受过法律教育、有公平理念的法官,在外界干扰特别是来自上面的“招呼”、行政的“过问”面前,也常常会行为畸形……

  在此情况下,律师不按规则出牌,甚至采取拉关系、行贿等非法手段开展工作的现象不仅会多起来,还会变得心安理得起来。因而,对于律师社会价值的期待,必然要先以清除这些外在干扰力量为前提。这不仅需要对律师权利进行法律的明确界定,更需要在净化律师从业环境方面多想些办法。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一个法治社会,律师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说,健康的律师行业也是法治程度的晴雨表。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述的是律师的职业属性,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则是从法律的角度充分肯定了律师的社会价值。以职业属性为起点,以社会价值为皈依,要真正实现从职业属性到社会价值的提升,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更需要营造律师工作的健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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