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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唯涉嫌毁坏财物受审 罪名成立免刑事处罚
来源:北京晚报 杨昌平
2007年11月01日 15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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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9时50分,著名揺滚歌手窦唯因其一年前火烧某报社职工车辆一事,在宣武法院出庭受审。宣武法院认定窦唯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因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法院决定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在上午8时50分的时候,处于取保候审期的窦唯坐车来到法院门前,并迅速通过安检进入法院。当法警拉开椅子让他坐下时,他点头说:“谢谢。”除了这两个字,在开庭的前前后后,他除了回答法官提问时说“没意见”,再无其他语言。宣判后,记者追出法庭,询问他对判决的意见,并想进一步采访他,窦唯依然面无表情,不发一言。
窦唯不说,自有人说。他的代理律师为他作了无罪辩护,代理律师认为,毁坏公私财物罪是以所毁坏的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为标准,但在此案中,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烧车辆作出的损坏价值5300元是错误的。该律师称,价格认证中心是取4S店的修理费平均值来评估,但是,为某报社修车的修理厂并非4S店,维修价格应该比4S店便宜,所以评估时应该按非4S店的维修价格为标准。如果按此标准,窦唯损坏的财物价值就达不到5000元。
窦唯律师的此项辩护意见并未被法院采纳。宣武法院审理后查明,窦唯因对某报社对其的报道不满,在砸坏报社办公设备后,又在报社门前泼洒汽油烧坏了一辆轿车。经鉴定,报社办公设备损坏价值上千元,被烧车辆损坏价值5300余元。法院认为,窦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鉴于他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向警方坦白交待案发情节,属于自首,且他在庭审中向某报社表示道歉,并赔偿了某报社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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