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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医院名称不得使用“男科”、“女子”等字样
      来源:河南商报  连惠燕 温丽燕   2007年11月02日 08时5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医疗机构”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从今日起,某某“男科”医院、某某“女子”医院都必须改名了。

  9月26日,河南省卫生厅公布了《河南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后,医院名称必须按规定来,不得使用“男科”、“女科”、“男子”、“女子”等超出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规定》要求,每家医院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2-3个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规定》中给出了医疗机构冠名基本格式:对于省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冠名为“河南省+识别名称+通用名称”;省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冠名为“省辖市+识别名称+通用名称”;个人设置的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应冠名为“县(市、区)名+个人姓名+诊疗科目名(可选)+诊所(护理站)。”

  今后,民办医疗机构想申请冠名“河南”、“豫”以及跨市行政区域名称的,需达到三甲标准,且与已设置且仍在执业的现有医疗机构的名称不会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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