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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首例“群租”案尘埃落定 二房东上诉被驳回
      来源:劳动报  吴蓉 严剑漪   2007年11月02日 09时1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群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二房东将“三室两厅”变成了“十间房间”,物业公司阻止其将十张大床搬入小区。为此,二房东付小姐提起诉讼,认定物业公司侵权。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付小姐的诉请。至此,本市首例“群租”案尘埃落定。

  去年5月,付小姐向产权人杨先生租赁了位于绿城小区内的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承租后,付小姐将客厅变成了三间独立房间,餐厅、主卧室、书房又被分别改装成六间独立的房间,准备出租给十名房客。付小姐打算将十张大床搬进小区时,遭到保安的阻拦。为此,付小姐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不得无理阻挠她及房客正常进入小区,并赔偿她租金2400元。

  上海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租赁合同虽然约定付小姐可以分割,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现付小姐承租以后将房屋分割成10个小房间,分别出租给不同的个人,造成互不相识的人共同居住,而且存在很多的治安隐患 。付小姐的行为违反了《上海绿城业主临时公约》及《上海绿城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因原告存在擅自改变住宅实际功能和布局的情况,未按照设计功能使用物业的分割转租行为,故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现被告限制原告搬入家具的行为其实质系对原告违反设计使用功能对物业进行使用收益的限制,并无不当。付小姐不服,提起上诉。

  一中院认为,付小姐将承租的房屋分割转租,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违法《上海绿城住宅临时公约》的约定,损害了绿城小区其他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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