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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赔偿的里程碑意义
      来源:财经时报  王文华   2007年11月02日 14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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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命同价”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最近,31岁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陶红泉因车祸死亡后,其家属起诉要求肇事者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10月24日,北京市二中院宣判认为,陶红泉依法办理了暂住登记,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北京。因此,家属要求按照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理由正当,原审判决对此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

  在此之前的2005年底,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然而,给农村户口受害人的赔偿不及城市同学的一半。此后,“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不绝于耳,首先受到质疑的便是最高法院2004年5月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由此看来,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在法院判决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将会涌入更多农村居民到城市谋生、定居或求学。“同命不同价”是人为地制造等级歧视,立法机关如果不尽快修改“违法性”解释,势必拉大城里人与外来工之间的心理鸿沟,拉大城乡两地间的差距。

  令人欣喜的是,各地对“同命不同价”现象也正在做积极的探讨。今年3月,颁布实施了《国家赔偿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前者规定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后者则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提高到40万元,死亡赔偿金一律按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0年为限。这两部法规无疑是对“同命不同价”的首次破冰。

  另外,重庆、安徽、河南等地也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和规定。可以预见,“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即将走入坟墓。这不仅是法律进步的标志、民生改善的体现,更是社会和谐的需要,更是法律界以实际行动深入落实党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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