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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八条高压线”
来源:正义网 真如
2007年11月02日 14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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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义,《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是我国危机管理机制和应急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危机管理法治化一个里程碑,可喜可贺。
细读《突发事件应对法》,笔者注意到该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为地方政府设置的“八条高压线”,这些条文强化了对各级官员的问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果有人触摸了“高压线”,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从“八条高压线”中,人们可以看到,即使在“天灾人祸”面前,各级政府也一样应该有所作为。这样,以法的形式彻底封住了那些企图以“天灾人祸不可抗拒”作为免责借口的部门和个人的通路,“天灾人祸”将不再是某些部门和官员的“避风港”。倘使有关部门和官员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和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导致发生突发事件,那么,因为错不在“天”而在人,相关人员将难逃法律制裁。
值得一提的是,依照该法,有关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都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众所周知,“事故谎报、瞒报”一度是令国家有关部门头痛的问题。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对地方喜欢粉饰太平瞒报、谎报各类安全事故一直切齿痛恨,多次表示,对瞒报事故者,要加大依法打击力度。有了《突发事件应对法》,那些胆敢蔑视人民生命财产欺上瞒下的害群之马,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外,人们从“八条高压线”中还可以看到,这部法律既赋予了政府必要的应急处置权力,又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该法规定,各级地方政府负有统一领导、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对的主要职责,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等方面有服从指挥、提供协助、给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先行处置措施的法定义务。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该法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按规定进行补偿,等等。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各类突发事件的不断发生,随时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因各种自然灾害、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卫生和传染病突发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达6500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6%。2004年,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550亿元。2005年,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依然触目惊心。同时,每年不期而至的各类灾难中有成百上千的人死于非命,无数个家庭蒙受的精神伤害更是金钱无法衡量得出。让人高兴的是,国家立法机关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制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终于实施了,让我们有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尚方宝剑”,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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