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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燃气管理条例开门立法 市民用气不再“受气”
      来源:法制日报   2007年11月05日 09时4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燃气管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如何使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过程真正体现立法为民的理念?如何最大程度地体现民意?上海最近在制定《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时的“开门立法”,令人感受到一股清新的风迎面扑来——在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委员们审议并表决通过的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在新增加的9条修改意见中,禁止燃气企业“以上门等形式向用户推销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等5条来自市民听证人的意见。民众反映:条例出台后,用气不再“受气”了。

  在今年6月28日召开的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公共场所燃气安全正式进入立法视野,在此次会议上,委员们首次审议了条例(草案)。会议决定,将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上海市民对参与条例的制定表现出了很高的热情,从7月2日到27日,上海市人大有关部门共收到市民来电、来函、传真、电子邮件190件,其中有价值的修改意见达40多条。

  有些市民还借此机会提出了对一些“用气反受气”规定的质疑,如“计算机管理下要求保存两年账单”、“逢双月燃气估算费用有时甚至超过50%”等。

  与此同时,上海市人大还向有关社会团体广泛征询意见,并在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悉心听取市民意见和综合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在8月15日召开的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依照市民的意见,破例再次进行分组审议。这次审议,让立法的重心从管理转向服务,再次体现了法制委员会对民意的重视。

  这种对民意的重视也体现在修改后的法规草案里:新增用气服务与安全一章,把老百姓最关心、与老百姓利益最相关的问题重点列出。同时增加了燃气企业对用户的责任条款,要求有关部门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信箱,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稿取消了部分行政许可、备案,并将处罚由39种降为29种,同时删除了罚款的规定,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生产许可情况、质量检验情况、气源适配性、生产者和委托的经营者以及售后服务等信息。

  “这有利于政府部门的角色从管理者、处罚者向监督者、服务者转换”,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认为。

  9月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又举行了条例立法听证会,市民代表对有关燃气管理服务与价格条款问题提出质疑:目前,燃气公司以文字条款形式打印在燃气公司发票背面,规定如居民未按期缴纳燃气费用,自超过期限起燃气公司可按日计算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及有关违约金。“但这个收费标准从何而来,有什么法律依据呢?”市民代表戴承麟对“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是否有物价局的批文或者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提出疑问。另一市民听证代表朱建强建议对燃气的检测和定价制定更为公平合理的制度。

  市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上海市消保委法研部副主任唐健盛的赞同,“燃气价格费用应引入听证制度,使其更公开透明;而燃气表的计量是否正确理应由燃气公司来证明,燃气表的检测费用也不应由用户承担。”

  经过多方审慎的讨论验证,在日前举行的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条例提交审议并最终表决通过。通读条例修改二稿,人们明显感觉到,其中增加和充实了不少燃气企业为民服务的内容,而原本备受舆论诟病的行业利益色彩明显淡化。如市民提出的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燃气企业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抄表人员入户抄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安全检查的范围应包括“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等5条修改意见被采纳,占本次修改意见总数的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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